亲子关系算法律效力吗(揭秘亲子鉴定的法律权威性)

adminadmin 亲子鉴定一般收费多少 2024-03-25 55 0

亲子关系算法律效力吗(揭秘亲子鉴定的法律权威性)

一、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效力

根据规定,断绝父子关系是没有效力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都是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协议解除。

二、断绝父子关系哪里办

在上断绝父子关系是不成立的,也不受支持。父子关系是两种,一是亲生子,二是收养子,亲生子是血亲,谁也无法解除,收养子可以解除养父子关系。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三、断绝亲子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亲子关系是不能断绝的,只能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范文

字第

收养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被收养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送养人:

姓名(名称)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于x年x月x日经成立收养关系。

现因 ,经当事人协议,申请解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安康人民收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

(登记机关公章)

年月日

安康人民民政部

收养证件管理专用章

一、DNA鉴定原理

二、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三、采集样本的方法

四、样本检测与分析

五、鉴定报告的解读

六、鉴定价格及时间

七、鉴定的效力

八、鉴定的注意事项

一、DNA鉴定原理

DNA鉴定是一种通过比较被检测人的DNA样本与参考样本,从而确定亲属关系的方法。那么,DNA鉴定的原理是什么呢?

DNA是我们身体内的基本遗传物质,它是由四种不同的碱基(腺嘌呤、胸腺嘧啶、鸟嘌呤和鳟嘌呤)组成的,这些碱基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在DNA分子中。每个人的DNA序列都是独一无二的,除了同卵双胞胎,其他人的DNA序列都是不同的。

因此,通过对被检测人和参考人(通常是父母)的DNA序列进行比较,就可以确定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在进行DNA鉴定时,首先需要采集被检测人和参考人的DNA样本,这通常是通过口腔拭子、血液或毛发等方式采集。

采集到DNA样本之后,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实验操作,将DNA分离出来,并进行PCR扩增等操作,得到足够的DNA量,进行分析。分析DNA时,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比较两者之间的DNA序列,以确定二者之间的亲属关系。

在进行DNA鉴定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鉴定目的需要采集不同的DNA样本。例如,在进行亲子鉴定时,通常采集的是核DNA样本,而在进行女性亲属鉴定时,则需要采集线粒体DNA样本。此外,DNA鉴定需要严格的实验操作和分析流程,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DNA鉴定的原理是通过比较被检测人和参考人的DNA序列,从而确定二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在进行DNA鉴定时,需要采集合适的DNA样本,并进行严格的实验操作和分析流程,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之前,需要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目的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下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鉴定的目的,例如鉴定父亲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亲缘关系等。明确鉴定目的后,可以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需要了解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具有相关资质认证和良好口碑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四,需要进行样本采集,包括被鉴定人的唾液、血液、头发等样本。在采集样本时,需要注意采样器具的清洁和使用方法,以及样本的保存和运输方式。

更后,需要保证鉴定过程的隐私和安全,尤其对于需要保密的亲子关系鉴定,需要采取措施确保鉴定结果不被泄露。

三、采集样本的方法

采集样本是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的关键步骤,其采集方式的合理性、采集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下面就采集样本的方法进行详细阐述。

DNA鉴定的采样样本主要有口腔黏膜细胞、毛发根、血液和精液等。一般而言,采用口腔黏膜细胞采样是更为常用的,因为采集简便,痛苦小,不侵犯人体隐私。口腔黏膜细胞的采集要求被检者口腔内不含食物、饮料或口腔清洁剂等物质,以免污染样本。

在采集口腔黏膜细胞时,一般采用口腔刷或口腔拭子,将其在被检者的口腔内刷拭几秒钟,再将其放入采样试管中,加入采样缓冲液,轻轻摇晃后,即可送检。

毛发根的采集一般采用眉毛、头发、胸毛等,毛发根的取样要求取有毛囊的部分,因为毛囊是含有DNA量更高的部分,因此取样时要尽可能地取得根部。取样时,先用无菌酒精擦拭取样部位,用无菌钳子轻轻地将毛发根取下,放入试管中,加入采样缓冲液,轻轻摇晃后,即可送检。

血液的采集一般采用指尖血或静脉血。在采集前,要仔细检查被检者的身体状况,以确保其能够耐受采血过程。在采集时,要注意采血针头的清洁和消毒,以免污染样本。采集后,将血液放入采样管中,加入采样缓冲液,轻轻摇晃后,即可送检。

精液的采集一般采用人工授精或自然排精。在采集前,要注意避免任何污染,采集容器要求无菌、干净、无毒、无害。采集后,立即放入采样管中,加入采样缓冲液,轻轻摇晃后,即可送检。

在以上的样本采集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确保采样的质量和鉴定的准确性。

四、样本检测与分析

样本检测与分析是亲子鉴定过程中更为关键的步骤,它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必须严谨细致地进行。

首先,鉴定机构应该对采集到的样本进行初步的检查,检查样本的完整性、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血液、口腔粘膜等样本,需要进行提取DNA的操作,而提取DNA的方法则因样本的不同而异。例如,对于血液样本,可以采用纯化、离心、分、酚-氯仿提取等方法进行DNA提取,而对于口腔粘膜样本,则可以采用口腔刷或唾液采集器采集,也可以采用口腔冲洗或口腔拭子采集。

接下来,样本的DNA将进行PCR扩增。PCR,即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将DNA扩增到数以亿计的方法。PCR扩增的过程包括三个步骤:变性、退火和延伸。在PCR扩增过程中,需要使用一种叫做引物的短链DNA,它会与目标DNA序列的两端结合,然后通过PCR扩增,将目标DNA序列扩增到足够数量。

PCR扩增结束后,需要进行电泳分析,以确定扩增产物的大小和数量。电泳是一种将DNA分离的方法,通常采用琼脂糖凝胶电泳或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电泳分析的结果可以显示DNA片段的大小和数量,进一步确定样本中是否存在目标DNA序列。

更后,根据电泳分析结果,鉴定人员会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以确定样本DNA间的亲缘关系。数据比对通常采用STR基因座技术,STR基因座是一种高度多态性的DNA序列,可以通过PCR扩增后进行测序和比对,得出亲缘关系判断的结果。

综上所述,样本检测与分析是亲子鉴定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步骤,需要进行严谨细致的操作,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报告的解读

亲子鉴定是通过对DNA进行检测,根据亲子遗传规律判断亲子关系的科学方法。鉴定报告是亲子鉴定的更终结果,也是大家更关心的部分。鉴定报告的解读需要一定的专注知识,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鉴定报告的相关知识。

首先,鉴定报告中更重要的指标是亲权指数。亲权指数是指在亲子关系鉴定中,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大小。指数越高,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亲权指数越高,意味着亲子关系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来说,亲权指数大于99.9%就可以认为是亲子关系。

其次,鉴定报告中还会包括样本的编、被鉴定人的姓名、样本的类型、鉴定的日期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鉴定人员进行更加准确的鉴定。

再次,鉴定报告中还会列出每个位点的基因型结果。位点是指DNA上的一个特定位置,每个人的DNA在这个位置上有两种不同的亚型,分别来自父母。位点结果会列出父母和子女的基因型,以及父母的基因型与子女的基因型进行比对后得到的亲权指数。

更后,鉴定报告中还会包含一些其他的说明和解释,比如样本质量、鉴定方法、鉴定的置信度等。需要鉴定人员有一定的专注知识才能进行解读。

六、鉴定价格及时间

亲子鉴定是一项高科技的检测技术,其费用和时间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进行亲子鉴定前,需要了解鉴定机构的报价标准和鉴定周期,以便选择合适的机构进行检测。

一、鉴定价格

亲子鉴定的价格一般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1、鉴定的类型:亲子鉴定包括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和个人鉴定等,不同类型的鉴定价格不同。

2、样本类型:样本采集的难易程度和检测的复杂程度也会影响鉴定的价格。一般来说,血液样本的检测价位比口腔拭子和毛发样本的检测价位高。

3、鉴定机构: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鉴定价格也会有所不同。一些知名的鉴定机构,如公安部门下属的DNA鉴定中心,价格较为昂贵。

二、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一般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1、样本的类型和数量:不同类型的样本需要检测的时间不同,同时样本的数量也会影响检测的时间。

2、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实验设施和技术实力也会影响鉴定的时间。一些知名鉴定机构拥有更为先进的实验设施和技术,因此鉴定时间可能较短。

3、快速鉴定:一些鉴定机构提供快速鉴定服务,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鉴定结果,但快速鉴定的价格相对较高。

总体而言,亲子鉴定的价格和时间是比较合理的,而且通常会给出明确的报价和时间表,方便顾客了解鉴定的费用和进度,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鉴定机构时,除了价格和时间外,还需要考虑机构的信誉和专注性,选择知名机构可以更好地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鉴定的效力

DNA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鉴定方法,其结果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于亲子关系的确认。那么,鉴定结果的效力如何呢?下面,从不同角度来详细阐述DNA鉴定的效力。

一、上的认可

DNA鉴定在上是被认可的科学方法,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亲子关系的确认证明。同时,DNA鉴定结果也经常被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局等部门作为证据来进行判决和行政处理。

二、鉴定的合法性

DNA鉴定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机构的资质

DNA鉴定机构需要获得相关资质和认证,才有资格进行鉴定。在选择DNA鉴定机构时,需要注意查看机构是否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

2、 采集样本的合法性

采集样本需要经过被鉴定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在证人的见证下进行。同时,采集样本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如保护个人隐私等。

3、 鉴定过程的规范性

DNA鉴定需要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鉴定过程也需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和机构的盖章,以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三、鉴定结果的效力

DNA鉴定结果的效力在上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结果不是绝对的

DNA鉴定的结果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但并不是绝对的。在鉴定结果出现争议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2、 鉴定结果的效力受限

DNA鉴定的结果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不能代替其他证据。同时,DNA鉴定结果也不能替代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 鉴定结果的效力有条件

DNA鉴定结果的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鉴定机构具有资质和认证;

(2)采集样本的过程符合规定;

(3)鉴定过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4)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八、鉴定的注意事项

DNA亲子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选择正规可靠的鉴定机构

首先要选择正规的DNA亲子鉴定机构,要求鉴定机构拥有资质证书和相关认证,具备丰富的鉴定经验和专注技能。同时,鉴定机构要保证鉴定过程的机密性和客户隐私的保护。

2、 遵守鉴定的规定

在进行DNA亲子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比如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鉴定,未成年人的鉴定需要监护人的同意,鉴定结果不能用于违法犯罪等方面。

3、 样本采集的注意事项

进行DNA亲子鉴定需要采集样本,样本的采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集的样本需要保证完整性和稳定性,采集过程要避免污染和误差。其次,样本的采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比如采集血液样本需要遵守安全卫生规定,采集口腔黏膜样本需要避免食物和饮水等对样本的影响。更后,采集样本时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4、 避免结果被篡改

DNA亲子鉴定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避免结果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需要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建议客户在鉴定前确认鉴定机构的信誉和,保留好鉴定过程中的证据和材料,同时在鉴定结果公布后仔细核对鉴定报告的各项内容。

5、 注意个人健康和安全

在进行DNA亲子鉴定时,需要注意个人健康和安全,比如在采集样本时要注意避免感染和受伤,鉴定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情绪和心理健康。如果有任何不适或疑虑时,应及时联系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寻求帮助。

亲子鉴定是社会项重要的程序,用于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子鉴定是合法且被广泛接受的实践。本文将探讨亲子鉴定的合法性及相关事宜。

亲子鉴定的依据

的亲子鉴定合法性基于法例及相关判例的支持。根据法例,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庭过程中的证据,用于确定亲子关系。此外,的判例也明确指出亲子鉴定具有效力,并可以在法庭上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

亲子鉴定的程序

在,亲子鉴定通常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进行。一般情况下,亲子鉴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样本:亲子鉴定需要收集父母及子女的DNA样本,通常通过采集口腔内腮腺细胞进行。这一步骤必须由人员在控制环境下进行,以确保样本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实验分析:收集到的样本将被送往实验进行分析。实验会对样本进行DNA提取和比对,通过比对样本之间的亲缘关系指标来确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3、 结果报告:实验将根据分析结果生成亲子鉴定报告。该报告一般会详细说明样本的分析过程和结果,并给出亲子关系的概率。这份报告通常会被法庭或相关机构作为证据使用。

亲子鉴定的效力

在,亲子鉴定的效力是得到认可和尊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亲子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法庭中的证据使用,并且在法官的判决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结果并非绝对确定,而是基于科学分析和统计推算的概率结果。

亲子鉴定的适用范围

亲子鉴定在适用于各种情况,包括:

1、 亲子认定:当有争议或疑问存在时,亲子鉴定可以帮助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2、 遗产继承:亲子鉴定可以用于遗产继承案件中,以确定遗产继承人的身份。

3、 申请:亲子鉴定可以用于申请程序中,以证明申请人与在已有亲属关系。

另外

综上所述,的亲子鉴定是合法的,并且具有效力。亲子鉴定的程序一般由实验进行,结果报告可以作为法庭中的证据使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亲子鉴定结果是基于概率推算的,并非绝对确定,因此在使用和解释亲子鉴定结果时需要慎重。

导语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是我国部以“典”命名的,以“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保护,被誉为公民“隐私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历程

(一)的出台

(二)的前身

未出台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隐私单行,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的出台,是将以上隐私单行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感谢这些“隐私单行”对法典出台的贡献。

(三)的组成

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实施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修订亮点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更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2、收养有漏洞,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6、离婚负债多,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主要内容

编 总则

1、包括哪些内容?

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的实施时间?

4、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隐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隐私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总则是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5、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第4条规定,隐私主体在隐私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指隐私主体在从事隐私活动时,相互之间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隐私关系的逻辑起点。

6、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第5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隐私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隐私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隐私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隐私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后果。

7、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第6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隐私责任。

8、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第7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所有隐私主体在从事任何隐私活动,包括行使隐私权利、履行隐私义务、承担隐私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更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9、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第8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不得违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隐私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隐私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10、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第9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11、自然人享有哪些隐私权利?

1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几年?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 为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为依法设立、保护和变更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相应的自然资源隐私权利提供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要素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提供了保障。同时,也 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准则,对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强调私权保障,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策和场的边界,更大程度地激发场主体的活力。有专家提出,在用益物权编中确认了场主体的地位,促使我们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哪些行政行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哪些行政行为又是站在场监管者的角度去维护用益物权。

第二编 物权

1、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隐私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协商等途径解决。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联系。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275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7、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是什么?

10、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根据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拓展: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丰富用益物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并写入;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土地经营权。

1、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463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隐私关系。在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通过交易商品或者服务,在彼此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关系是场经济更基本的关系。

2、中的合同有哪些?

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根据改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7、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8、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0、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效力?

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58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14、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1、什么是技术合同?

22、什么是保管合同?

根据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什么是仓储合同?

根据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4、什么是委托合同?

25、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6、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编    人格权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2、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隐私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第103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哪些信息属于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7、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隐私关系?

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隐私关系。

2、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编    继   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3、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4、怎样办理公告遗嘱?

5、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隐私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绿色原则纳入,将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进一步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处的社会共识。

四、典型案例

1、什么是隐私权利能力?

案例:小红今年6岁,爸爸不幸意外死亡。妈妈、爷爷、奶奶都有份继承财产,但是小红是未成年人,她可以继承财产吗?妈妈还怀着身孕,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隐私权利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获取隐私权利的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依法享有隐私权利,承担隐私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红虽然未成年没有“隐私行为能力”,但她和爷爷、奶奶、妈妈一样具有获取父亲遗产的资格。

关于胎儿,还有例外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这属特殊规定,较原则规定优先适用。所以,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妈妈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的资格。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发现是死体有没有继承权?第十六条又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在腹中存活时不具有继承权,给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还是爸爸的遗产,胎儿出生是死胎的,预留的继承份额要被爷爷、奶奶、妈妈、小红再分割;如果出生时是活的,那婴儿就具有继承权;如果出生后能独立呼吸再死亡的,也有继承权,就能继承爸爸的遗产,把爸爸的遗产变成他的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妈妈一个了。

2、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李老太已经85岁了,老伴去年死亡,儿女全部定居国外,李老太不愿意出国,儿女也不能回国照顾,李老太觉得侄儿养自己挺好的,想请侄儿监护自己,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是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协商,征得侄儿、儿女们同意,然后写个书面协议就可以了。

3、宣告自然人失踪的作用

案例:小王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手艺地道,客似云来,生意好得不得了。小王有两个孩子,妻子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有一天,小王突然不见了,妻子急得赶快报警并印发大量的寻人启事寻找。两年多了,小王还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小王在银行有存款,可是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就需要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可见,宣告小王失踪后,小王的妻子就可以代管小王财产。

4、自然人的人格权

案例:小丽和小李是好朋友,有一段时间,小丽遇到一点事情急用钱,求助于小李。小李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两万元钱全部借给了小丽,小丽出具了借条,约定度过这个难关就还钱。几年过去了,小丽早就度过了难关,但是一直找各种借口不还小李的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小李被逼无奈,把小丽到家里关起来,逼小丽妈妈还钱。小李做得对吗?

债权人小李有讨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讨债的方法要合法,不能采用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债权是财产权,而非法拘禁涉及人身权。在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重要,所以,小李明显侵犯了小丽的人身权利。债权债务关系通常用民法调整,而非法拘禁用刑法追究。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分两类,一是人格权,二是身份权。

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规定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人所以是人而不是奴隶或物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是拥有“做人”(隐私主体)的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要把人当人看。

人格权的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有人身就有这项权利。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百一十条款中作了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小李和小王互相看不顺眼,某一日各邀约了两帮人进行互殴,结果其中的王一被打死、杨三被砍断了腿、花二被打成了内伤,呕血不止。造成这个结果,双方都肯定要被追究责任,但同时也涉及了隐私赔偿问题,请问王一、杨三、花二各被侵犯了什么隐私权利?

干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千零四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而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因此,本例中,王一被侵犯了生命权,杨三被侵犯了身体权,花二被侵犯了健康权。

6、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王七是村里的养鸡小能手,他饲养的跑山鸡远近闻名。这天,城里某大酒主动上门联系王七,说用王七养的鸡制作的辣子鸡特别美味,回头客颇多,希望王七扩大规模养殖,长期稳定供货,并就此意签订了意向书。王七非常高兴,招募了几个工人,购买了大量鸡苗以及配套的器具、药品、饲料,同时扩建了鸡舍。一切已准备就绪,酒突然变卦了,说某户养鸡场的鸡更好更便宜,不再需要王七的鸡。王七是不是就是空欢喜一场呢?当初的意向书是否有效?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预约合同虽然是为订立合同而订的合同,但也是一种合同。现在酒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王七的损失(至少为了扩大规模付出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7、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案例:李三是个多疑的人,因为女儿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在家里经常和妻子吵架,更进一步向妻子提出作亲子鉴定。妻子痛苦不堪,死活不肯。李三应该怎么办?

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是否成立亲子关系,做个DNA鉴定就知道,但难就难在当事人拒绝作鉴定;而且一旦异议成立,人身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这些问题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需通过协商解决。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作了仔细的规定。

所以,陈三是在尽义务。

五、应急管理局贯彻实施的工作提示

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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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是我国部以“典”命名的,以“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保护,被誉为公民“隐私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历程

(一)的出台

(二)的前身

未出台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隐私单行,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的出台,是将以上隐私单行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感谢这些“隐私单行”对法典出台的贡献。

(三)的组成

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实施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修订亮点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更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2、收养有漏洞,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6、离婚负债多,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主要内容

编 总则

1、包括哪些内容?

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的实施时间?

4、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隐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隐私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总则是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5、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第4条规定,隐私主体在隐私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指隐私主体在从事隐私活动时,相互之间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隐私关系的逻辑起点。

6、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第5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隐私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隐私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隐私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隐私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后果。

7、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第6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隐私责任。

8、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第7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所有隐私主体在从事任何隐私活动,包括行使隐私权利、履行隐私义务、承担隐私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更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9、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第8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不得违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隐私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隐私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10、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第9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11、自然人享有哪些隐私权利?

1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几年?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 为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为依法设立、保护和变更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相应的自然资源隐私权利提供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要素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提供了保障。同时,也 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准则,对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强调私权保障,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策和场的边界,更大程度地激发场主体的活力。有专家提出,在用益物权编中确认了场主体的地位,促使我们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哪些行政行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哪些行政行为又是站在场监管者的角度去维护用益物权。

第二编 物权

1、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隐私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协商等途径解决。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联系。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275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7、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是什么?

10、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根据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拓展: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丰富用益物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并写入;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土地经营权。

1、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463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隐私关系。在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通过交易商品或者服务,在彼此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关系是场经济更基本的关系。

2、中的合同有哪些?

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根据改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7、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8、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0、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效力?

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58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14、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1、什么是技术合同?

22、什么是保管合同?

根据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什么是仓储合同?

根据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4、什么是委托合同?

25、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6、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编    人格权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2、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隐私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第103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哪些信息属于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7、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隐私关系?

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隐私关系。

2、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编    继   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3、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4、怎样办理公告遗嘱?

5、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隐私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绿色原则纳入,将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进一步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处的社会共识。

四、典型案例

1、什么是隐私权利能力?

案例:小红今年6岁,爸爸不幸意外死亡。妈妈、爷爷、奶奶都有份继承财产,但是小红是未成年人,她可以继承财产吗?妈妈还怀着身孕,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隐私权利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获取隐私权利的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依法享有隐私权利,承担隐私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红虽然未成年没有“隐私行为能力”,但她和爷爷、奶奶、妈妈一样具有获取父亲遗产的资格。

关于胎儿,还有例外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这属特殊规定,较原则规定优先适用。所以,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妈妈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的资格。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发现是死体有没有继承权?第十六条又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在腹中存活时不具有继承权,给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还是爸爸的遗产,胎儿出生是死胎的,预留的继承份额要被爷爷、奶奶、妈妈、小红再分割;如果出生时是活的,那婴儿就具有继承权;如果出生后能独立呼吸再死亡的,也有继承权,就能继承爸爸的遗产,把爸爸的遗产变成他的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妈妈一个了。

2、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李老太已经85岁了,老伴去年死亡,儿女全部定居国外,李老太不愿意出国,儿女也不能回国照顾,李老太觉得侄儿养自己挺好的,想请侄儿监护自己,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是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协商,征得侄儿、儿女们同意,然后写个书面协议就可以了。

3、宣告自然人失踪的作用

案例:小王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手艺地道,客似云来,生意好得不得了。小王有两个孩子,妻子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有一天,小王突然不见了,妻子急得赶快报警并印发大量的寻人启事寻找。两年多了,小王还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小王在银行有存款,可是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就需要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可见,宣告小王失踪后,小王的妻子就可以代管小王财产。

4、自然人的人格权

案例:小丽和小李是好朋友,有一段时间,小丽遇到一点事情急用钱,求助于小李。小李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两万元钱全部借给了小丽,小丽出具了借条,约定度过这个难关就还钱。几年过去了,小丽早就度过了难关,但是一直找各种借口不还小李的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小李被逼无奈,把小丽到家里关起来,逼小丽妈妈还钱。小李做得对吗?

债权人小李有讨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讨债的方法要合法,不能采用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债权是财产权,而非法拘禁涉及人身权。在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重要,所以,小李明显侵犯了小丽的人身权利。债权债务关系通常用民法调整,而非法拘禁用刑法追究。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分两类,一是人格权,二是身份权。

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规定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人所以是人而不是奴隶或物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是拥有“做人”(隐私主体)的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要把人当人看。

人格权的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有人身就有这项权利。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百一十条款中作了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小李和小王互相看不顺眼,某一日各邀约了两帮人进行互殴,结果其中的王一被打死、杨三被砍断了腿、花二被打成了内伤,呕血不止。造成这个结果,双方都肯定要被追究责任,但同时也涉及了隐私赔偿问题,请问王一、杨三、花二各被侵犯了什么隐私权利?

干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千零四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而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因此,本例中,王一被侵犯了生命权,杨三被侵犯了身体权,花二被侵犯了健康权。

6、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王七是村里的养鸡小能手,他饲养的跑山鸡远近闻名。这天,城里某大酒主动上门联系王七,说用王七养的鸡制作的辣子鸡特别美味,回头客颇多,希望王七扩大规模养殖,长期稳定供货,并就此意签订了意向书。王七非常高兴,招募了几个工人,购买了大量鸡苗以及配套的器具、药品、饲料,同时扩建了鸡舍。一切已准备就绪,酒突然变卦了,说某户养鸡场的鸡更好更便宜,不再需要王七的鸡。王七是不是就是空欢喜一场呢?当初的意向书是否有效?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预约合同虽然是为订立合同而订的合同,但也是一种合同。现在酒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王七的损失(至少为了扩大规模付出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7、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案例:李三是个多疑的人,因为女儿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在家里经常和妻子吵架,更进一步向妻子提出作亲子鉴定。妻子痛苦不堪,死活不肯。李三应该怎么办?

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是否成立亲子关系,做个DNA鉴定就知道,但难就难在当事人拒绝作鉴定;而且一旦异议成立,人身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这些问题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需通过协商解决。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作了仔细的规定。

所以,陈三是在尽义务。

五、应急管理局贯彻实施的工作提示

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是新国内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国内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典。

前    言

编  基本原则

1、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第4条规定,隐私主体在隐私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226条规定,继承权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隐私主体在从事隐私活动时,相互之间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隐私关系的逻辑起点。它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

2、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第7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隐私主体在从事任何隐私活动,包括行使隐私权利、履行隐私义务、承担隐私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更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3、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第8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不得违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隐私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隐私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隐私活动时既要遵守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4、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第9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绿色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党的十八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5、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第5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隐私关系。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隐私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隐私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隐私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后果。

6、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第6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隐私责任。

第二编  总则编

1、自然人享有哪些隐私权利?

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利,也享有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

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几年?

社会在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一般协商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隐私权利。协商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自始不存在。

4、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吗?

第127条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隐私责任?

我国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年满十八周岁后能否提起协商?

受国内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惩罚。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协商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协商。

1、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隐私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4、居住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吗?

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要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业主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6、居民小区的电梯坏了、屋顶漏水了,如何维修?

第281条规定,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与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

电梯损坏、屋顶漏水等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有时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根据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进行大规模维修,以及坏旧部分的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以使其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或者不断提高其使用效能、或者使其具有新的效能。

7、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8、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9、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四编  合同编

1、规定了多少种典型合同?

2、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5、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效力?

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隐私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8、交通工具上,旅客可以不按照自己的座位抢座霸座吗?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旅客和承运人都应当遵守客运合同中的义务。旅客除了应当支付票款外,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此外,旅客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旅客对承运人为完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9、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编  人格权编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2、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隐私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第103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死者的人格受保护吗?

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隐私责任。

死者的人格受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可能遭受他人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骨、骨灰)等。

7、哪些信息属于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8、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六编  婚姻家庭编

1、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哪些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7、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天能拿到离婚证吗?

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8、夫妻双方协商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

协商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协商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感觉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9、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吗?

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已明确亲子的血缘关系,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应尽义务之人不致逃避责任,以实现的公正。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编  继承编

1、口头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2、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更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隐私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更后的遗嘱为准。

3、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继承权吗?

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5、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6、怎样办理公告遗嘱?

7、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9、在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并存的情况下,哪个效力优先?

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和独立意志,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对生前的被人尽到了抚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

第八编  侵权责任编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隐私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7、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你还有必要做亲子鉴定吗

亲子鉴定有必要去做吗

胎儿亲子鉴定去哪里做

我们都是知道的,现在的人们随着社会经济的安康和人们对性观念的不断开放,很多家庭开始对孩子的血缘关系产生了怀疑,这些经常发生在影视剧中的情节,现在却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因此,亲子鉴定也逐渐走进了普通家庭,那么,父亲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

一、父亲亲子鉴定在哪里能做

并不是说所有都能做亲子鉴定,相反,只有极个别的,具有DNA只有在实验取得相关的才能进行亲子鉴定,只有在省会城才能进行亲子鉴定。你可以在,一些合格的可以做。

个人亲子鉴定是不公开的,只是让鉴定委托人自己知道结果。你有权选择不出示任何证件的。你可以自己取样后送到鉴定中心,也可以直接到鉴定中心由取样,这个是个人鉴定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的依据,但是不能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2、鉴定机构

孩子出生做亲子鉴定有必要吗?

二、个人亲子鉴定的费用个人亲子鉴定就是自己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这种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只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即可,亲子鉴定中心一般只对鉴定样本的鉴定结果负责,对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效力,但是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这种鉴定的费用一般不高,根据地区不同,费用稍有差别,根据样本不同,一般常规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毛发、口腔拭子等等,亲子鉴定费用为1600元/样本,特殊样本如纯精斑、胎儿隐私亲子鉴定或者隐私亲子鉴定、口香、指甲、牙刷等等,因为DNA信息提取难度和检测程度增加,成本略高,为2000元/检查材料。

三、亲子鉴定的效力

(一)具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

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亲子头发鉴定多少钱

亲子鉴定费用是多少?

亲子鉴定,一般用于,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可,还可以作为小孩登记入户的凭证,这一块是目前国内需求量较大的。国内公安部规范新生儿及历史遗留未登记户籍人员的户籍补登程序,要求凡是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在登记户籍的时候如果无法提供国内统一的医学或者原父母信息有误的,必须要先做亲子鉴定,然后凭借鉴定结果为“支持”生物学亲子关系的肯定鉴定意见书才可以补办合法有效的医学,或者直接在当地公安部门直接。

亲子鉴定做了好几次结果

1、做亲子鉴定孩子不是自己的

结婚五年,做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

做了两次亲了一鉴定,怎么能从数据上看出是两个人的dna。其是很好看,从数据上就能看出。从它的数字和符看,相同的数字和符相同的多。就是亲的。反而相同的。

这要看用什么样的方法,如果是传统的检验,由于方法的局限性,准确性有时难以避免。如果用的是当下更可靠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TR)技术,非亲权关系排除概率达到99.9999%,所以这样的结果是非常准确可靠的!如果操作过程中存在污染。

2、为啥做了亲子鉴定还是担心

还是要相信科学,亲子鉴定都三次了,结果一致,这就很说明问题了。血型是一致的,长得象不象就不重要了,有些儿子他就是不象爹,有的是返祖,这样的事例多得狠,还是让事实说话为好,这样来回折腾。

都三次了。

3、做了亲子鉴定后还是怀疑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安康、准确的鉴定亲权关系的方法,因此想要确定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选择带孩子做DNA亲子鉴定。孩子的DNA来源于父母,因。

我想和孩子去做亲子鉴定,但孩子现在在她那,她不允许我带孩子去做亲子鉴。

我有些怀疑儿子不是我亲生的、有想去做亲子鉴定的想法、听说要花很多钱、。

但是去年去做了亲子鉴定,后来鉴定书邮寄给我爸爸的,我爸爸给我看表上写。

4、做了亲子鉴定不是亲生的

亲子鉴定必须到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或者在上述部门官网查询本地鉴定机构名录。网上很多机构声称能做亲子鉴定,。

,专注于个人,隐私,孕期亲子鉴定,长期与国内认可的多个鉴定中心合作。确保鉴定报告真实有效,为鉴定结果负责任鉴定加急可更快3小时出结果,国内省线下都能就近安排,鉴定快速便捷,收费合理透明。

会出现,但一般都不是技术,都是人为操作比如:拿错结果报告、鉴定前输过血、提供样本等都会造成结果。亲子鉴定结果做单亲亲子鉴定的除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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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不该做亲子鉴定

安康科技

亲子鉴定

我们先来看看天涯

社区上一位网友的困惑。

这几天人都要疯了,

虽然已经做了两次亲子鉴定,

可我还是不相信结果,

由有下:

小孩长的确实不像我,

而像老婆单位的局长,

虽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他是老

婆的情人,可是就是长的像他,那人在县里有点权势。

二次鉴定,

一次做的是个人鉴定,

因为两次鉴定老婆

都知道我去,且知道我去哪做的鉴定。我前思后想,不能排除她搞鬼的可能性。

因为我居住的城周边,

的鉴定机构没有几家,

她完全可以打几个就知

道我去了哪里鉴定。

两次鉴定完了,我看到鉴定结果,想相信吧,可看到小孩的长象,特像那个

人,眼睛、眉毛、鼻子简直一模一样,神情更象,找不到哪个地方是像我的,我

心里老是解不开这个疑惑。

上网查了查,

她也同意了,

还很豪爽的说,

随便你去哪鉴定,

什么时候去都行,说不怕我去鉴定。反而我怕再去鉴定。

这里高人多,

帮我参谋

参谋,

人已经快疯了!

我现在就纠结一点,

为什么孩子是我的却长的和那人一模

一样?怎么想也想不通!

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

就是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

想先私下里悄悄的

进行一下鉴定,

这种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

只要提供给鉴定方被鉴定人

的合适的待鉴定样本即可,

亲子鉴定中心一般只对鉴定样本的鉴定结果负责,

于鉴定样本的来源不负责,没有直接的效力,但是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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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算法律效力吗(揭秘亲子鉴定的法律权威性)

裁判要旨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其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自然人隐私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据学者统计,近年来,涉亲子关系的隐私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近5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亲子关系的案件数量多达5975件,绝大部分(4161件)均集中于基法院。亲子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家事实务热点,正因如此,新增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意在通过建立完善的亲子关系确认体系,保障以继承权为代表的身份权利的健康行使,并督促抚养义务等相关身份性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是如本案案情所示,实践中,以争夺孩子抚养权为目的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开始出现。

亲子关系是建立和解除亲子身份关系的基石,其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有法定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与道德义务,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直接关乎子女利益、血统真实与身份安定。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协商,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更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隐私解释和制度,也都明确了要坚持儿童利益更大。儿童利益更大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通行规则。因而,在关涉儿童身份利益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理应得到体现。即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应秉承儿童更大利益原则,以更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在稳固子女更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为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更有利的协调。即在身份权不断被肯定的当下,亲子关系不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人民法院应以“子女更大利益”为裁判准则,在尊重当事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即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并应考量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

二、关于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正当性的认定

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认定,应当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原则,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基点,在充分了解亲子关系的变化会给父母、子女以及利害关系人分别带来何种后果的基础上,整合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平衡保护各方权益。之所以使用“正当理由”这一概括性概念,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今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家庭生活需要私密性。通常情况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是无过错方,旨在通过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提起否认男方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协商,必然会激化双方矛盾,使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和安定性,明显有损子女利益。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与孩子之间具有法定的亲子关系,即便亲子关系否认诉请成立,也仅能解决亲权真实性的问题,不能必然排除对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权利。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不存在孩子抚养权争议。即便夫妻双方未来离婚,亲子关系也不是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也就是说,亲子关系否认与否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没有必然联系。因而,在具有法定亲子关系的婚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缺乏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不管更后协商结果是否得到支持,均会带来伤害。若出轨方的请求得到了支持,更终离婚时,其凭该亲子否认判决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这对于抚育孩子多年,与孩子有浓厚情感的无过错方和孩子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公。且此种情形下,法院支持原告否认亲子关系,无异于间接肯定了原告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外性行为,这明显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也有违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且极易引发此类协商聚集,甚至诱发亲子鉴定寻租现象,不仅会浪费有限的隐私资源,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纷争,杂糅亲情、伦理等因素,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应当保持审慎介入状态,非必要不应进行强制干预。如本案中,刘某甲认为张某的行为妨害她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该种担忧系因其与张某之间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实践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出轨方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会加剧夫妻感情矛盾,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对子女的身心也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因而,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否认对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的,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请,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儿童核心利益,实现幼有所养。

(一)单方亲子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

(二)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编写: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 刘娟 彭璇

【单选题】

总体来看,下列不属于对于亲子关系应适用的()A 。 适用双亲的属人法

B 。 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C 。 适用亲子双方共同本国法

D 。 法院认为应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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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答案统计,该试题:0%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21%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2%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7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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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A 。 依法治理

B 。 全面治理

C 。 重点治理

D 。 有效治理

第2题:衡量证券场流动性的指标有()。

A 。 换手率

B 。 盈率

C 。 大额交易

D 。 场交易量

E 。 股利支付率

第4题:把游客系在绳子上的方法有几种,把背带套在身上以及系住()。

A 。 脚踝

B 。 手腕

C 。 手臂

D 。 腿

第5题:对企业激励方法的制定的认识错误的是()

A 。 动力诱因的短中长期

B 。 是企业的大格局的一种措施

C 。 对于员工的意义不大

D 。 是管理者的小技巧

第6题: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是()

A 。 资产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

B 。 新的阶级剥削和压迫

C 。 资产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D 。 国家政治统治职能的体现

新闻链接

热播电视剧都挺好近期落幕,剧中复杂的家庭环境、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畸形的亲属关系使得矛盾出不穷,关于老人的赡养及家庭伦理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此外,剧中还涉及到许多问题,如子女自愿与父母断绝血亲关系,之后的父母赡养和财产继承问题等。

1、断绝亲子关系有效吗?

电视剧中,由于母亲严重的重男轻女行为,极大伤害了苏明玉的感情和利益,她一气之下声称与苏母、苏父断绝母女、父女关系,这种在上真的有效吗?

因此,父母子女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效力的。即使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2、老伴儿女俱在时遗产该咋分?

电视剧中,苏母去世后遗产的范围应如何认定及分配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拿电视剧来说,在苏父健在的情况下,苏母和苏父的共同所有财产中只有一半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具体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呢?如果苏母生前立有遗嘱,则应按照遗嘱处分财产。但是剧中苏母猝死,并未设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继承法规定,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继承法中规定了遗产的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说,苏母遗产的顺序继承人有苏父和苏氏三兄妹,遗产应在四人之间进行分配。

3、三种遗嘱形式都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都挺好即将结束时,安康强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分配,那么他的这份遗嘱有效吗?

其中,代书、录音和口头这三种遗嘱形式都要求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

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即使不是遗嘱规定的继承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如果见证人身份不满足法定条件,所立的遗嘱即视为无效遗嘱。

电视剧中,安康强自己将遗嘱写在纸上,属于自书遗嘱,符合规定,具有效力。但法官提醒,遗嘱更好经过公告,因为公告遗嘱的效力更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告遗嘱。

4、殴打亲人要承担责任吗?

电视剧中,苏明成殴打亲妹妹苏明玉致其骨裂,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为何双方可以和解结案?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剧中,苏明玉被殴打后,经鉴定构成轻伤,因此苏明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符合刑法的规定,视具体情节而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还规定了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当遵守“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协商的案件。根据安康人民协商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责任的案件。

对于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协商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剧中,苏氏兄妹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苏明玉没有坚持起诉苏明成,让这件事情暂时得以平息。如果苏明玉坚持起诉,那么苏明成将被处以刑罚处罚。此外,苏明玉还可以提出附带隐私协商,依照安康人民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苏明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是更低限度的道德”。当亲情需要来裁判,这份情感就需要身处其中的人反思自己是不是扮演好了自己的角色。希望观众在追剧之余,好好思考家和之道,好好珍惜身边的亲人,守护好自己的家。(作者单位: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

导语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是我国部以“典”命名的,以“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保护,被誉为公民“隐私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历程

(一)的出台

(二)的前身

未出台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隐私单行,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的出台,是将以上隐私单行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感谢这些“隐私单行”对法典出台的贡献。

(三)的组成

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实施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修订亮点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更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2、收养有漏洞,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6、离婚负债多,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主要内容

编 总则

1、包括哪些内容?

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的实施时间?

4、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隐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隐私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总则是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5、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第4条规定,隐私主体在隐私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指隐私主体在从事隐私活动时,相互之间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隐私关系的逻辑起点。

6、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第5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隐私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隐私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隐私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隐私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后果。

7、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第6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隐私责任。

8、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第7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所有隐私主体在从事任何隐私活动,包括行使隐私权利、履行隐私义务、承担隐私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更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9、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第8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不得违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隐私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隐私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10、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第9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11、自然人享有哪些隐私权利?

1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几年?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 为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为依法设立、保护和变更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相应的自然资源隐私权利提供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要素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提供了保障。同时,也 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准则,对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强调私权保障,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策和场的边界,更大程度地激发场主体的活力。有专家提出,在用益物权编中确认了场主体的地位,促使我们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哪些行政行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哪些行政行为又是站在场监管者的角度去维护用益物权。

第二编 物权

1、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隐私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协商等途径解决。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联系。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275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7、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是什么?

10、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根据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拓展: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丰富用益物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并写入;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土地经营权。

1、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463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隐私关系。在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通过交易商品或者服务,在彼此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关系是场经济更基本的关系。

2、中的合同有哪些?

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根据改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7、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8、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0、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效力?

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58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14、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1、什么是技术合同?

22、什么是保管合同?

根据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什么是仓储合同?

根据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4、什么是委托合同?

25、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6、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编    人格权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2、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隐私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第103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哪些信息属于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7、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隐私关系?

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隐私关系。

2、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编    继   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3、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4、怎样办理公告遗嘱?

5、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隐私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绿色原则纳入,将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进一步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处的社会共识。

四、典型案例

1、什么是隐私权利能力?

案例:小红今年6岁,爸爸不幸意外死亡。妈妈、爷爷、奶奶都有份继承财产,但是小红是未成年人,她可以继承财产吗?妈妈还怀着身孕,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隐私权利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获取隐私权利的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依法享有隐私权利,承担隐私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红虽然未成年没有“隐私行为能力”,但她和爷爷、奶奶、妈妈一样具有获取父亲遗产的资格。

关于胎儿,还有例外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这属特殊规定,较原则规定优先适用。所以,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妈妈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的资格。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发现是死体有没有继承权?第十六条又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在腹中存活时不具有继承权,给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还是爸爸的遗产,胎儿出生是死胎的,预留的继承份额要被爷爷、奶奶、妈妈、小红再分割;如果出生时是活的,那婴儿就具有继承权;如果出生后能独立呼吸再死亡的,也有继承权,就能继承爸爸的遗产,把爸爸的遗产变成他的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妈妈一个了。

2、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李老太已经85岁了,老伴去年死亡,儿女全部定居国外,李老太不愿意出国,儿女也不能回国照顾,李老太觉得侄儿养自己挺好的,想请侄儿监护自己,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是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协商,征得侄儿、儿女们同意,然后写个书面协议就可以了。

3、宣告自然人失踪的作用

案例:小王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手艺地道,客似云来,生意好得不得了。小王有两个孩子,妻子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有一天,小王突然不见了,妻子急得赶快报警并印发大量的寻人启事寻找。两年多了,小王还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小王在银行有存款,可是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就需要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可见,宣告小王失踪后,小王的妻子就可以代管小王财产。

4、自然人的人格权

案例:小丽和小李是好朋友,有一段时间,小丽遇到一点事情急用钱,求助于小李。小李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两万元钱全部借给了小丽,小丽出具了借条,约定度过这个难关就还钱。几年过去了,小丽早就度过了难关,但是一直找各种借口不还小李的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小李被逼无奈,把小丽到家里关起来,逼小丽妈妈还钱。小李做得对吗?

债权人小李有讨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讨债的方法要合法,不能采用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债权是财产权,而非法拘禁涉及人身权。在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重要,所以,小李明显侵犯了小丽的人身权利。债权债务关系通常用民法调整,而非法拘禁用刑法追究。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分两类,一是人格权,二是身份权。

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规定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人所以是人而不是奴隶或物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是拥有“做人”(隐私主体)的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要把人当人看。

人格权的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有人身就有这项权利。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百一十条款中作了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小李和小王互相看不顺眼,某一日各邀约了两帮人进行互殴,结果其中的王一被打死、杨三被砍断了腿、花二被打成了内伤,呕血不止。造成这个结果,双方都肯定要被追究责任,但同时也涉及了隐私赔偿问题,请问王一、杨三、花二各被侵犯了什么隐私权利?

干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千零四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而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因此,本例中,王一被侵犯了生命权,杨三被侵犯了身体权,花二被侵犯了健康权。

6、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王七是村里的养鸡小能手,他饲养的跑山鸡远近闻名。这天,城里某大酒主动上门联系王七,说用王七养的鸡制作的辣子鸡特别美味,回头客颇多,希望王七扩大规模养殖,长期稳定供货,并就此意签订了意向书。王七非常高兴,招募了几个工人,购买了大量鸡苗以及配套的器具、药品、饲料,同时扩建了鸡舍。一切已准备就绪,酒突然变卦了,说某户养鸡场的鸡更好更便宜,不再需要王七的鸡。王七是不是就是空欢喜一场呢?当初的意向书是否有效?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预约合同虽然是为订立合同而订的合同,但也是一种合同。现在酒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王七的损失(至少为了扩大规模付出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7、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案例:李三是个多疑的人,因为女儿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在家里经常和妻子吵架,更进一步向妻子提出作亲子鉴定。妻子痛苦不堪,死活不肯。李三应该怎么办?

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是否成立亲子关系,做个DNA鉴定就知道,但难就难在当事人拒绝作鉴定;而且一旦异议成立,人身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这些问题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需通过协商解决。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作了仔细的规定。

所以,陈三是在尽义务。

五、应急管理局贯彻实施的工作提示

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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