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说民法亲子关系鉴定(揭秘民法中百个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例)

adminadmin 亲子鉴定一般收费多少 2024-03-25 34 0

百案说民法亲子关系鉴定(揭秘民法中百个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例)

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认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更基本的关系之一,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体

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确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

规定。本文将从亲子关系的确认程序、父母与子女的权益保护以

及外部因素对亲子关系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阐明法典对亲

子关系的确认的重要性和功能。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程序

亲子关系的确认程序是确立效力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典的规

定,亲子关系的确认以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子鉴定等方式进行。

首先,证明是更基本的亲子关系确认方式,通过证明可以确

认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其次,婚姻证明作为亲子关系确认的一个

前提条件,通过婚姻证明可以确认夫妻关系的存在,从而确认孩子与

双亲的关系。更后,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确认的一种特殊方式,

适用于重大争议或丧失证明的情况下,通过亲子鉴定可以确保亲

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父母与子女的权益保护

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不仅意味着亲子关系的建立,更是对

父母与子女权益的保护和规范。首先,亲子关系的确认为子女享有父

母抚养抚育的权益提供了保障。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后,父母有

责任和义务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的支持,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其次,

亲子关系的确认也为父母在上行使监护权提供了基础。父母在子

女未成年期间有权对其进行管教、教育和保护,并代表子女行使

一、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鉴定人的资质:DNA亲子鉴定机构与其他机构不太一样,能做此项业务的专注人才,必须要有当地隐私厅办法的鉴定人资格证,证明其在该领域的专注性,很多鉴定机构靠挂靠资质等蒙混过关,我们在选择正规DNA亲子鉴定机构时,一定要了解其是否有在职鉴定人。

3、机构的专家是否具有权威性和高端设备:查清楚该机构的负责人是谁,有谁建立的,有多少隐私鉴定资格专家,一级鉴定专家多少人、主检法多少人、实验人员多少人。实验设备常更新,拒绝二手货。有的小机构对实验新设备的耗损费支付不起,于是采用一些过时的鉴定机器,这会大大影响实验的准确度。

二、对于亲子关系如何规定

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亲自鉴定流程是怎么做的

(1) 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 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 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 出具由法院、、公安部门或安康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身份证及申请原因等;

(5) 按照隐私亲子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这是隐私亲子鉴定的一般流程和手续,在具体的亲子鉴定过程中,也许会有差异,以法院等机关的的要求为准。

一、法典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什么是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亲子关系根据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三、亲子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1、身份证明

亲子鉴定流程需要当事人需提供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寸或2寸同一底片免冠照片3张。我们将在采样现场查验身份证件。如果小孩无任何证件,可出具正式鉴定报告,但报告中不涉及孩子无姓名。

2、缴费采样

亲子鉴定流程按相关规定缴费;所有被鉴定人都必须亲自到现场由我们的专注人员进行取样,留下指纹及拍摄照片作身份证明,取样时需有合法证人在场。

3、鉴定

亲子鉴定流程中,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书后,开始实验鉴定。

4、结果反馈

亲子鉴定完成之后,出具鉴定结果报告,并由委托者本人签收。

相对于个人鉴定,隐私鉴定具有公开,收费高等特点。一般选择亲子鉴定的委托人只是想知道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以便有个说法,有个安排,并不想把这种事闹大到法庭上,因此,参加个人鉴定足矣。但某些特殊的场合依然需要进行隐私鉴定,如遗产登记、户口登记、出国办理等。

孩子母亲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视为默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一、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出协商请求

协商请求:依法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王某某与于某之间的离婚纠纷已另案解决,王某某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亦已经检测报告的形式予以确认,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其无需配合王某某另行进行隐私鉴定进行确认。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因威海安康医学亲子鉴定出具的检测报告未体现被检验人的基本信息,故协商过程中,王某某再次向法院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四、法院认为及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协商中王某之母于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王某某的威海安康医学亲子鉴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王某之母于某的陈述等,法院可以认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王某某的协商请求,符合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某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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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说民法亲子关系鉴定(揭秘民法中百个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例)

对于相应的一些纠纷的解决来说,例如说继承纠纷,有时候就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因为只有按照相应的法规,具备血缘关系的,才能够有相应的继承的权利,那么亲子鉴定的流程是怎样呢?接下来由安康亲子鉴定小编为大家带来隐私协商隐私亲子鉴定流程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隐私协商隐私亲子鉴定流程

二、亲子鉴定怎么做

步:DNA提取

把样本细胞核中所含有DNA提取出来,然后进行一定的纯化,化除样本中的杂质。

第二步:PCR扩增

PCR的中文名为聚合酶链式反应,简单的说,PCR扩增这一步就是把我们所需要的片段通过酶促反应,在PCR仪上进行大量复制,放大到通过某些专用仪器可以看到的程度。

这一步主要是上ABI测序仪检测的准备阶段,将双链的DNA打开,加一些检测用的的内标,主要是用来标记检测的片段长度。

第四步:毛细管测序仪检测

由于DNA带有电荷,通过毛细管电泳的方法,不同片段DNA长度的电泳速度不同,在同样的电压,同样的电泳时间下,泳动的距离不同,这些长短不同距离可以通过前期加入的内标测量分辨出来,同时可通过一定的软件显示在电脑上,方便检测人员处理和分析数据。

第五步:分析数据,出具报告

三、亲子鉴定要多少费用

1、个人亲子鉴定费用:父子(女)或者母子(女)二联体为2600元,父母子(女)三联体为2800元。

2、隐私亲子鉴定费用:父子(女)或者母子(女)二联体为2600元,父母子(女)三联体为2800元。隐私亲子鉴定一般用于隐私协商,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证,还可以作为小孩登记入户的凭证。这种鉴定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鉴定方亲自派人现场采集样本及被鉴定人照片、指纹等信息。

3、常规产前亲子鉴定费用:4200元/例,其中不包含羊水手术费用。通过羊膜腔穿刺术采集羊水,或通过绒毛膜穿刺术采集胎儿绒毛,从采集的羊水或绒毛中提取细胞,通过鉴定胎儿的DNA脱氧核糖核酸)确认亲子关系。

4、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用:一般在7500-10000元。仅采集孕妇外周血,利用新一代DNA测序技术对母体外周血浆中的游离DNA片段进行测序、生物信息分析,从中得到胎儿的遗传信息来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问题篇1

本文所说的亲子鉴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其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父母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定。

一、当前隐私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二、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三、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后果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问题。

(一)身份关系的变化。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地位,也即其“父”从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效力。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掌握的原则是:“标准从严、酌情承担”,一般掌握在女方应承担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抚育费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处理,同时在文书中加强说理。

(四)离婚后对该小孩的抚育费问题。依据我国的有关法规,夫妻离婚后,因男方与该子女已没有血亲关系,因此,男方已没有义务再支付该小孩的抚育费。如女方无力抚养小孩,应由小孩的另一法定监护人即其亲生父亲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在离婚后经鉴定方知小孩与他不具有血缘关系,离婚后已经支付的抚育费,男方可以全额或部分要求女方返还。

(五)关于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的处理。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的,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如男方有足够的证据(如亲子鉴定)证明没有父子间的血亲关系,那么男方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部分无效,返还原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因为这种财产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此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与他有血亲关系,而当时赠与时他也确信他们之间有血亲关系,现该条件已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但依法应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时间内提出。

四、涉及亲子鉴定案件应注意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注意为当事人保密。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原夫妻双方的隐私,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审理时应依法不公开审理,有关鉴定报告应予保密,在有关的文书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亲子鉴定问题篇2

关键词 亲子鉴定 亲子关系

中图分类:D923.9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7月4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通过,其中有很多条文都引发了各方争议,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想要探讨的主要是隐私解释(三)中关于亲子关系协商中的亲子鉴定的规定。

一、亲子鉴定概述

亲子鉴定,指利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原理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所进行的鉴定。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的确认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亲子鉴定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并且相对简便,准确率高,在协商中尤其是亲子关系的确认中被应用得非常频繁,并且不仅是我国,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二、解读隐私解释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可能更终会导致败诉。但在这种类型的亲子关系协商中,若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则不能进行亲子鉴定,这样会导致申请一方的败诉。隐私解释(三)中的第二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首先,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若另一方拒绝,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同时,本条文也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纠纷,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或仅仅是猜测、臆断,法院也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避免浪费隐私资源、破坏家庭和谐与信任。

亲子关系协商是身份关系协商的一种,主要包括两种,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协商,即否认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这些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相对完整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对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并且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是首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协商中一方当事人若拒绝鉴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其实,这样的证据规则,在更高人民法院先前的批复中已有确立,而则将其明确纳入了规范体系中。

三、亲子鉴定在上的应用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需要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一般有以下几种:

四、我国亲子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由于隐私解释(三)的出台,亲子鉴定在隐私实践中的应用频率会快速增长,但是我国在亲子鉴定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规范规制亲子鉴定。

虽然更高人民法院于多年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些许规定,但是此规定过于笼统,并不能有效地指导隐私活动。

(二)我国亲子鉴定机构设置混乱。

我国亲子鉴定机构的设置还处于无序的状态,很多亲子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进行亲子鉴定有待确认。同时与其他隐私鉴定一样,亲子鉴定也开始趋于场化,非常混乱。

(三)亲子鉴定被滥用。

五、对我国亲子鉴定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相关的。

(二)依据资质对亲子鉴定机构进行分类。

明确有资质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的条件,同时明确机构的职责以及在亲子鉴定错误时应承担的责任,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标准。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法学院)

参考文献:

亲子鉴定问题篇3

有资料统计,在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中,结果有95.4%证明确为夫妻共同的孩子,但也有4.6%被确认为丈夫不是“孩子他爹”。我们所接触的邵建岳和赵素仙的纷争无疑涉及到上述条理由,而民间和的争论也集中在这条理由上。

民间争议:众说纷纭

民间争议一:男权倾向说

(持这种观点的女性数量巨大)

民间争议二:信任危机说

(持这个观点总量很少,其中男人占大多数)

即使丈夫把孩子是否嫡出看得过重,这种观念也应该得到尊重,通过鉴定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而要求离婚也是无可厚非的。做鉴定本身就表明婚姻中存在着危机,家庭信任已经丧失。既然家庭信任已经不存在,靠亲子鉴定将事情搞清楚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民间争议三:道德约束说

(持这种观点的占绝大多数)

亲子鉴定不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夫妻双方的尊严和孩子的权益。当妻子被丈夫怀疑“红杏出墙”时,她所受到的感情和自尊上的打击是难以忍受的。如果因为亲子鉴定父子并非亲生而单方面豁免父亲的抚育义务,对孩子的利益和心灵会造成伤害。其实我们这个社会在这种问题上不应该依靠亲子鉴定,而更应该依靠道德约束和自律,用技术手段来代替道德规范是不应该的。

民间争议四:承担责任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数同上述观点二)

谁也没权利要求一个男人为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承担责任,这一点无论从人情还是风俗上都是得到历史认同的。如果一定要要求一个男人承担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其实就是让孩子的亲生父亲逃避责任和义务,也是对婚外的放纵,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每个人都该为自己做的事情负责,而不是让别人来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一个男人在鉴定后发现怀疑是错误的,他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向妻子道歉甚至赔偿精神损失。

法学争论:各执一词

争论一:科学证据说

争论二:有权拒绝说

争论三:子女意见说

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给孩子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否作亲子鉴定可以以其“父母”决定为主,但如该子女已达到十周岁以上,一定要征求其意见,如其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专家意见

亲子鉴定是配偶的基本义务

亲子鉴定是保障公民身份权的一个重要手段。公民的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根据我国的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协助权、忠实请求权(也有提忠诚请求权)和离婚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指的就是忠实权。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自己保持忠诚,任何一方都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忠诚。在夫妻一方被怀疑不忠实、不忠诚的时候,另一方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忠实。保护婚姻关系中忠实的一方。而婚姻关系不忠实的一方由于其不忠实的行为给婚姻和对方造成损害的,在婚姻关系解体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亲子鉴定是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检验婚姻关系忠实的手段。夫妻关系一方被怀疑不忠实的时候,在没有其他手段证明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无疑是一种有利的工具。被怀疑不忠实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实践中,一方要求亲子鉴定,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而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一方又不能以其他方法证明忠实的时候,法院应当对亲子鉴定予以支持。这是规定的配偶权的基本义务。

当然,亲子鉴定的否定结果(孩子与一方没有关系)会给孩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这不应当构成对亲子鉴定的阻碍。孩子的父亲有权利知道谁是孩子的生父。这是孩子父亲对孩子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之一,也是我国规定的配偶权的基本要求。相反,不存在过错的一方,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自己的忠实,既是一种义务,又能排除婚姻猜疑,促进婚姻美满,故没有理由不做亲子鉴定。

科学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亲子鉴定作为一门新兴的科学技术,它的发展和使用是历史的必然。至于这一技术的使用有可能导致的新的家庭伦理问题,则也不应从阻止这一技术的使用上去寻找答案,而应从改善婚姻家庭关系本身来寻找出。就像人类发明了汽车,在增加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交通事故,但出不是阻止汽车的使用,而是从建立交通秩序和加强交通规范中寻找。

亲子鉴定技术的使用,会使原可长期隐瞒的一些伦理问题迅速暴露出来,从表面上看似乎增加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也存在保护男权,不利女性的偏向性,但这些问题只是在这一技术从无到有的过渡时期出现的暂时现象。

当越来越多的人普遍了解了这一技术的使用,对违反伦理的生育关系的隐瞒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后,人们在两性关系上的社会行为就会更趋于理性和自我约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现代文明的每一步都是以科技的进步为基础的,在这方面自然也遵循这个规律。

当然,具体事件都有其特殊的复杂性,怎样使用科技的手段,需要合理、合法、也要照顾到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地区的风俗习惯,但作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应该向着有利科学发展的方向推进,而不是阻止这一发展,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

记者手记

不要真相也要规范

然而无论是对邵建岳和赵素仙的纷争的深入调查还是对各种关于DNA亲子鉴定观点的了解,事实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负面议论占大多数,更别提对私人亲自鉴定的态度了,为此北京江苏等地的一些鉴定机构都不敢开设私人亲子鉴定的业务。

亲子鉴定问题篇4

一、隐私协商中隐私鉴定主要问题与现状

(一)身份关系案件中当事人不配合启动隐私鉴定如何处理

身份关系案件涉及利益范围比较广泛,对于当事人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应加以一定的限制,并且身份关系案件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当事人自认虽然能达到真实的目的,但真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此外,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限制隐私能力行为人也应该让其参加协商活动。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理的身份关系案件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认为需要隐私鉴定,但被告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往往感到难以把握。如在一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为自己的生身父亲,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亲子鉴定,被告拒绝配合。后本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推定原告为被告所生。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害怕承担抚养义务、遭到现有家庭的谴责或者是受到社会的怀疑,多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这时法官只能依据其他证据进行推定,但这对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绝对真实原则是一个挑战。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隐私鉴定问题与现状

(三)隐私协商中重复鉴定问题与现状

二、隐私协商中隐私鉴定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一)无法强制隐私鉴定时,补救手段不足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隐私鉴定问题原因分析

(三)产生重复鉴定的成因分析

三、隐私协商中隐私鉴定主要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协商程序规定,谨慎适用推定规则

证据推定规则在身份案件中的运用,必须是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充足的情况下才可以谨慎适用。

(二)隐私鉴定方式与认定实现多元化

(三)改造重新隐私鉴定的启动程序

法官是否接受当事人重新鉴定的请求,原则上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因素有:该事实是否已经查明;当事人提请重新鉴定的事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否实质影响;被提请重新鉴定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其知识和经验之外的专门性问题等。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理由充分,并且所涉及的问题又是专门性问题,法官就应当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法官觉得当事人的理由不充分,或认为该问题是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之内,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则可以决定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于提起重新鉴定的申请,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对此,可参照隐私证据规则第27条的规定做出判断。当然,对于法院不予鉴定或不予重新鉴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该享有复议的权利。

(四)强化隐私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亲子鉴定问题篇5

500 000元,承担相应的协商费用。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种子质量鉴定,既要鉴定结果,又要鉴定原因

笔者办理种子纠纷案件的实践证明,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进行种子质量鉴定时,无论是种子管理者,还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或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只对种子质量结果鉴定,不对种子质量原因鉴定。只鉴定结果不鉴定原因的原因,是认为事故原因应由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时确定。殊不知,技术鉴定只能确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不能确定造成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本案,只对收获的棉花杂交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不对造成杂交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是否由于亲本种子的原因进行鉴定,就可能将由于亲本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造成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错误地认定为杂交制种不规范导致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将应由提供亲本种子的生产者承担责任,错误地裁判为由制种者承担责任。

2 棉花杂交种子纯度问题表现的形式及其形成的原因

①母本自交种子 是因制种者制种时对母本去雄不彻底,导致母本植株的花粉对母本植株的柱头授粉即自花授粉所形成的种子。母本自交一般由制种者责任心不强、去雄不彻底所致。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

母本自交的原因,还可能是父本种子中混有母本种子。此种情况下,即使制种者对母本植株的花粉彻底去雄,也到父本行的植株采取花粉对母本行的植株柱头予以授粉,但由于自父本行所取的花粉实际上也是母本的花粉,授粉后产生的种子仍是母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②父本自交种子 是由母本种子中混入的父本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这里的自交,是因制种者去杂不彻底所致,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这里的杂交,是指制种者从父本行采取花粉给母本行种植的父本植株授粉,这种形式上的杂交实际上的自交形成的植株仍然是父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是因为母本种子中混入了父本种子所致,所以应由生产者担责。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③品种间杂交种子 是指不同品种间杂交形成的新的杂交种的种子。包括两类:一是本品种的母本与异品种作父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二是本品种的父本与异品种作母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既可以是隔离不达标(花粉、昆虫)造成母本植株的柱头受到其他品种的花粉授粉,也可以是机械混杂导致亲本种子中混入了其他品种的种子。隔离不达标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机械混杂的原因很多,应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一般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④异品种种子 是指父本和母本都是异品种,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很多,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同样应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3 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后果

4 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品种真实性,是指被检品种与品种描述是否相符。品种真实性鉴定,是鉴定被检品种与标准样品

2个植物群体之间一致的程度,必须以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内个体间特征特性典型一致的程度。品种纯度鉴定,仅涉及品种内个体间一致的程度,不需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4.1 种子和遗传规律决定,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验证检材的真实性

4.2 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品种真实性检测必须采用品种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检测不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品种纯度鉴定,由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不要求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4.3 国家标准未规定检测品种纯度要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5 品种纯度鉴定,不受贮藏期限影响

种子贮藏,影响种子发芽率等播种质量。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属于品种的遗传质量,一般不受贮藏影响,因为种子贮藏与遗传质量没有关系。尽管涉案种子已经储存4年,只要可以种植,就不影响种植鉴定品种纯度。即使因贮藏期限过长而不能种植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鉴定品种纯度。

亲子鉴定问题篇6

“在这小小的采样里,人生百态体现得淋漓尽致,有人哭,有人笑,有人闹,还有人悲伤无语。”上海博星隐私鉴定所所长江斌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他这样描述鉴定结果出来时的情景:“年幼的孩子往往要面对戏剧化的场面:妈妈啕大哭、爸爸不断道歉的,自己一定是亲生;若爸爸甩手而去,妈妈默不作声,那自己的爸爸可能就另有其人了。”

上海青浦的典型案例

现年27岁的吴贤经朋友介绍与刘艳相识,一年后开始了甜蜜的夫妻生活。结婚三年后等来了刘艳怀孕的喜讯。吴贤全家异常兴奋,吴贤的母亲逢人便讲好人有好报。吴贤对妻子也愈加关心了,甚至下梯都要在旁守护。吴贤的母亲把卖菜生意停了下来,腾出时间专心专意伺候怀有身孕的儿媳。

2005年4月6日,刘艳不负众望生下了一个男娃。吴贤一家人欣喜若狂!孩子满月时,吴贤更是大摆宴席、遍请宾朋庆贺。但妻子对好不容易得来的宝贝儿子和全家人的兴奋心情都不以为然。面对妻子毫无理由的冷漠,吴贤觉得非常窝火。孩子两个多月时,两人因为对待孩子的态度问题吵了一架,正在气头上的吴贤,顺手打了妻子一巴掌,怒气冲冲地出门给自个儿消气去了。

气愤的娘家人很快过来了,他们找到吴贤的父母,“要把这事讲讲清爽”,后来两家人发生了激烈争吵。

在外边消完气的吴贤正要回家,忽然接到了父亲的电话称自己挨了亲家人的打,迎面又见到怒气冲冲的岳父岳母、大姨子一家人及其他亲戚,吴贤不顾一切冲上去就厮打起来,但对方人多势众,把他打倒在地,满脸流血!邻居们连忙报警,闻讯赶来的警察制止了这场恶斗,吴贤立即被送到,面部缝了几针。

刘艳一怒之下带着儿子回了娘家,从此常住了下来。

吴贤的母亲多日不见孙子,十分想念,就把孩子抱来自己抚养,而刘艳则是任吴家人百般相劝,也不愿再回来。转眼10个月过去了,抚养孩子的艰辛自不必说,爷爷奶奶却发现,这个宝贝孙子长得跟父亲相像的地方一点也没有。联想到儿媳的反常表现,他们对这个孩子的来产生了怀疑。

后来经过打听,他们得知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吴贤决定带儿子到复旦上海医学院学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2006年4月3日,鉴定结果出来了,“吴贤不具备‘儿子’的遗传基因,排除其间的父子关系”。这才有了青浦区法院8月7日的这一判决。

港台商人、民蕾企业家及打工者是主要客户

华东政法学院隐私鉴定中心闵银龙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目前,DNA鉴定是公认的能够以99.99%的准确率进行亲子鉴定的惟一手段。

根据遗传学的传递规律,子女的身份标记必定来自双亲,通过测试子女与父母的DNA模式是否吻合来确认亲子关系,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闵银龙说:“目前,私自来做亲子鉴定的人主要是港台富商和民营企业家,大部分都是因为包二奶出了问题。这部分人中又分男的怀疑‘二奶’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不想付‘冤枉’的抚养费;一部分是‘二奶们’见男人变心想做个了断,讨笔‘青春损失费’和孩子的抚养费。”

闵银龙还透露,华东政法学院一位退休教师的女儿,和一位台湾的商人恋爱后生下一子,但后来该商人否认孩子与他有关系,但鉴定结果证实两个有亲子关系时,这位商人却神秘失踪。

“来我们所做亲子鉴定的还是打工者比较多,成千上万的男性民工拥入城打工挣钱,他们的妻子则留守家中,收入的不稳定导致婚姻状况不稳定,非婚生子情况频繁出现。北京是个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城,随着资讯的发达,更多打工人群将选择做亲子鉴定来求证真相。”安康安康场部负责人于晓光对本刊记者说,这些人有的是凑钱来做鉴定,交钱的时候100块整张的都不多,都是10块10块的凑起来。

安康安康负责人邓亚军此前也对媒体表示,如果亲子鉴定的收费能降低到一定程度,广大的农村“场”将被激活,而这将会是个非常巨大的群体。在安康安康做过的一些农村案例来看,排除率接近50%。

于晓光还说,另一部分是非婚同居型,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男方怀疑女方或女方怀疑男方。还有一部分是滥交型,女性不能确定孩子父亲是谁,生怕纸包不住火而早做准备。

江斌说:“也有一家三口同来的,为的是证明清白。有位女士结婚多年,儿子今年都上小学了,一家人生活很美满。但自从有亲戚无意中说了句‘孩子怎么一点都不像你’,和谐的生活被打乱了。丈夫时常会有意无意地问她‘孩子出生时好像没足月吧’,或是‘开玩笑’地说:‘我看这孩子怎么有点像某某啊(女方前男友)。’妻子忍无可忍提议做亲子鉴定,丈夫想都没想就同意了。结果证明妻子是清白的,丈夫面露喜色,难堪的妻子却扔下丈夫孩子走了。”

七成以上的家庭是在疑神疑鬼

江斌回忆道,来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各式各样,有些鉴定者知道结果后会非常感激,而有的人则内心非常矛盾,中途就会来电话要求“不要再做了”,甚至还有测试都做好了,当事人却拒绝知道结果的情况。

“这孩子不像你嘛!”也许就是这样的一句玩笑话,往往会让做父亲的顿生疑窦。怀疑成为引起人们想做亲子鉴定

的诱因。北京安康安康隐私鉴定中心做了5023例亲子鉴定,约有22%~25%的案例排除了亲子关系,但这也意味着七成以上的家庭是在疑神疑鬼。

心理学家们一般认为,目前社会中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的增加和非婚生子情况的频繁出现,才造成了亲子鉴定如此备受关注。实际上,这也反映出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危机,人们对鉴定结果的关注,更多的是对配偶“清白”的关注。

于晓光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社会舆论也不是要批评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科学的东西,是一种解决办法。社会诚信的缺失,产生了这个场,有了这个需要。更多的父母是想求证“孩子是不是我亲生的”、“他是不是孩子的亲爸爸”。更多的民营亲子鉴定公司宣称,这种民间鉴定组织可以对夫妻间感情出现危机时有一个缓冲作用。

但更多的反对者认为,亲子鉴定的结果,尽管可以证明孩子与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但却不能由此断定一个人的忠贞。即便亲子鉴定的错误率低至千万分之一,但一次错误的结果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100%的不幸!

上海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赞同亲子鉴定对公众开放,“既然发明了这项技术就该应用,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他也指出,亲子鉴定的背后是信任度在削弱,整个诚信体系的缺乏。当夫妻缺乏诚信产生怀疑,才会提出亲子鉴定,反过来也证明如今女性地位的升高、自由度在提高。

顾骏建议,对待亲子鉴定的结果要有平常心,虽然现在人们对血缘关系仍然很看重,但发展方向却是,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在减弱,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越来越重要。此外,若婚姻关系处理不好时,双方也没必要以亲子鉴定结果为借口离婚,更没必要疑神疑鬼。

亲子鉴定问题篇7

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不管鉴定申请人抱着怎样的目的,更无辜的都是孩子。在国内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非婚生孩子往往被当作“私生子”受到社会歧视。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孩子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对孩子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有时这种伤痕甚至一辈子都抹不掉。

由于亲子鉴定存在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即便解释(三)已实施,但在处理关于亲子鉴定引发的纠纷或案件时,仍应考虑多重关系,从严掌握。

其次,在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上,如在请求生父认领协商中,应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亲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认协商中,应考虑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带来障碍等因素。如果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给他们带来不良后果时,法院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协商涉及子女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配合鉴定,在间接强制制度下,法院也可做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

亲子鉴定问题篇8

首先,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别正日夜缩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西方文化和道德观念也逐步渗透到我国,老一辈人受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较深,他们往往都带着批评的眼光观看西方文化,甚至还要用审视的严肃态度去除糟粕。而现代的年轻人他们思维活跃,在对西方文化接受的程度上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浓厚兴趣,他们对于性问题看得很淡很淡,甚至不屑一顾,因为他们知道西方女孩子如果与同学外出郊游,做母亲的都得给自己女儿的包里放上几个避孕套,并教育女儿在感情冲动时如何使用的方法。于是年轻人认为这是人的本能体征表现,大可不必去用精神力量压抑他。这就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留下了基础。

其次,一些研究性学的专家教授提出的一些观点也在逐步渗透到社会各个面,他们的“追求性快乐”和“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女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身体”的观点在与传统道德碰撞时,也为一部分人群所接受和崇尚,他们对性学专家教授提出的观点细细玩味的同时也在积极大胆地去挑战和尝试,这种追求“性快乐”就为要求亲子鉴定埋下了伏笔。

第四,从我国计划生育条例和来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于这棵独苗,夫妻间倾注了全部心血,对孩子倍加关心、倍加爱护、倍加珍惜。一旦男方知道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骨血,而先前的感情投入对他来说不是一种莫大的侮辱和笑话吗?!从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父母有同样抚养的义务,但这个抚养义务的前题条件是在男方知情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已经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如果男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抚养的孩子不自己亲子,他的生育权、知情权无疑是得到了侵犯。这就成为要求亲子鉴定依据。

亲子鉴定问题篇9

亲子鉴定分为隐私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隐私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隐私鉴定,是指在协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协商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规定,公民在合法机构进行个人鉴定时,无需公开个人身份。公民个人在亲子鉴定方面的要求以及参与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隐私范畴,受到的保护。在个人参与鉴定时,采样可以在非公开场合、无公告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DNA样品的邮寄以及结果的反馈过程均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个人鉴定的结果在上是不受到认可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这样的证据。

同时,这一争论在医学界也同样存在争议,记者在采访时,一位生殖学教授表示,科学高端技术是值得推崇的,可亲子鉴定技术的诞生却令人感到恐怖。它给当事人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刻骨铭心的伤害。不仅如此,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觑。因此,他个人坚决反对将亲子鉴定场放开。而另一位学者却认为,现代人完全享有了解事情真相的知情权,特别是在日益健全的今天,这种权益更应得到尊重,因此亲子鉴定场即是在巨大的场需求下孕育出来的,也是不应受到限制的。

故事一:十年寻儿梦

然而,上个月为给“儿子”申报户口,陈仁钢夫妇按公安部门的要求和“儿子”做亲子鉴定,结果竟然这个“儿子”并非他们亲生。

4岁的儿子走失

2004年9月26日,笔者来到陈仁钢家。华发已爬上了陈仁钢和周苏红夫妇的额头,他们面前摆着一张他们不愿相信的亲子鉴定书。

下午3时,邻居带来一个坏消息:“苏红,你儿子看戏时走丢了,怎么找也找不到。”周苏红疯了一样赶往戏台,只见到了儿子的玩伴,他说当时小德远在戏台后面的通道上玩,接着就不见踪影。

几天过去,音信全无,婆婆和公公难过得吃不下饭,周苏红也以泪洗面。外出打工的陈仁钢一个月后回家,得知这个消息时惊呆了,从此开始艰难的寻子。

10年才要回“儿子”

陈仁钢听说,福建、贵州等地的贫困农村里有买儿防老的陋习,于是他批发一些童装,扮成货郎到那些贫困山村叫卖,其间看到了几十个被拐儿童,但没一个是他的儿子。

漫无目标地找了两年,全家人已陷入绝望。此时,邻乡一名曾为人贩子牵线的知情人良心发现,将模糊记得的告诉陈仁钢:福建省三明洋溪乡盖竹村。

然而,孩子的养父母却坚持称孩子是从贵州买来的,坚决不让陈仁钢带走。为了求证那个小孩不是从贵州买来的,陈仁钢自费几次前往贵州,到公安部门调查当时失踪小孩的档案,忍受着别人的白眼与人贩子的威胁,将失踪儿童的照片拿来对比。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他不停地拿着资料到有关部门求助。2002年11月3日,在全国妇联和公安部的过问下,孩子被接回了平阳。

亲子鉴定否定一切

开始,一家人都忽视了血样亲子鉴定,一直拖到今年为孩子报户口时。当时,陈仁钢夫妇有说有笑地带着孩子前往省公安厅鉴定,他们觉得这只是例行公事,根本没想到寻回来的儿子还会有错。

陈仁钢一直将此事瞒到了8月初,当他向妻子和德远宣布鉴定结果时,不敢直视小德远黯淡的双眼。

不愿相信这是真的

从此,小德远郁郁寡欢,周苏红发现他常偷偷地躲起来哭,平时也只有吃饭时才下匆匆扒几口,然后离开

陈仁钢不愿相信这次亲子鉴定的结果,他要再做鉴定。周苏红开始反对,因为不想再次面对同样的伤害,但更后还是依了丈夫。

如今,陈仁钢放下手头的一切事务,在家等第二次鉴定结果。“德远现在连自己真实的姓名与身份都不知道,我希望他能回到亲生父母的身边。虽然现在我们还是像亲生儿子一样待他,但我们知道骨肉分离的滋味,不希望他的亲生父母和我们一样痛苦。”陈仁钢说这话时,一脸痛苦。

做鉴定不需母亲签名

据悉,这个亲子鉴定公司老板名叫西蒙・马尔伦,今年39岁。由于在英国,如果亲子鉴定没有母亲的同意将被视为非法,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有些亲子鉴定要得到孩子母亲的同意是比较困难的。但马尔伦的亲子鉴定公司却不需要任何手续,更不需要孩子母亲的签名,因此,他们的生意非常兴隆,几乎红遍英国。后来一些在马尔伦的公司做过亲子鉴定的人偶然发现,有些被马尔伦公司鉴定为父子关系的,其实不是父子;而鉴定为非父子关系的,却是真正的父子。因此,他们联名将马尔伦告上了当地法庭。

伪造鉴定结果蒙人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马尔伦的亲子鉴定公司在因特网上有很多的客户,公司都是要客户将做鉴定所需要的标样邮寄过来,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由公司将结果通过邮件的形式发出去。由于生意越来越好,而且非常赚钱,以至于马尔伦公司更后来不及处理那么多客户的标样。于是,马尔伦公司想出了一个“绝招”――自己伪造亲子鉴定结果给客户。结果这样还真的蒙了不少人。

故事三:被告上法庭的“月老”

法院终审判决孩子他爹不能推定

10年前,薛会明的朋友翟立祥上门说亲,把他的小姨子周婷介绍给了薛会明。然而,10年后,薛会明偶然得知,并通过血型化验确认,和自己朝夕相处10年的儿子竟是妻子和别人所生。薛会明为此把嫌疑更大的翟立祥告上了法庭。此案历经两审出现了戏剧性转折,一审法院因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将其推定为孩子的生父,更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定,翟立祥有权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从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协商请求。

养儿10年方知不是亲生

薛会明和周婷在相识后不久就同居了。几个月后,周婷被诊断怀孕,并早产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薛枫。薛会明与周婷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一晃10年过去了,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然而就在几个月前,一位老友在闲聊中向薛会明抖出了一个令他震惊不已的消息:薛枫根本就不是他的孩子,周婷在认识薛会明之前一个月就怀孕了,而孩子的生父就是周婷的姐夫、薛会明的朋友、两人的“月老”――翟立祥。

半信半疑之中,薛会明拉着儿子到卫生部门化验,确定薛枫是O血型,而薛会明是AB血型,周婷是O血型。薛会明赶紧查阅了医书,医学知识击碎了他更后一线希望:父母血型是O型和AB型,子女可能的血型为A或者B,子女不可能的血型为O或者AB。

孩子不是自己的!一个隐瞒了10年的秘密被痛苦揭开。在薛会明的质问下,周婷说出了10年前她住在姐姐家时,与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20多天后,经翟立祥介绍,周婷与薛会明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强烈的屈辱感涌上薛会明心头,可看着被奉为掌上明珠的爱子,他思前想后,决定维持住这个令他无法割舍的家。更终,薛会明把一腔怒火对准了翟立祥。

拒作亲子鉴定 “月老”成生父

2003年10月,薛会明将翟立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立祥是薛枫的生父,并向翟立祥索赔精神抚慰金2.5万元和薛枫10年的抚育费5万元。庭审中,周婷出庭指证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身父亲。可翟立祥一口否认曾与周婷发生过关系,他说周婷与薛会明同居之前还曾与其他男子存在两性关系,现在薛会明仅凭耳闻断定孩子是他的根本没有证据。

为了证明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父,薛会明申请对翟立祥与薛枫进行亲子鉴定,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却遭到了翟立祥的拒绝。翟立祥很快为自己的“不合作”付出了代价――他被法院推定为薛枫的生父。法院认为,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薛会明要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翟立祥应当予以协助。但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所以推定薛枫是翟立祥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翟立祥赔偿薛会明抚育薛枫的费用1.6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孩子他爹”不能推定

拒作亲子鉴定就被推定成“孩子他爹”,怎么也不服这个理儿的翟立祥上诉到了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二中院对周婷的证言也没有采信,因为证言存在矛盾:虽然周婷说和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却只是语焉不详地说当年她在翟立祥家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都被了。另外,法院认为周婷同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都存在利害关系。二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从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协商请求。

亲子鉴定问题篇10

原告:李良,男,28岁。

被告:吴世福,男,61岁。

吴世福辩称:我与文××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事实。但文××与他人也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李良不一定是我的儿子,我拒绝给予其经济帮助。

「审判

驳回原告李良的协商请求。

原告李良在判决生效后,以专门鉴定需在法院主持下指定单位鉴定为理由,向成都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予以再审。

一、撤销本院原审隐私判决;

二、确认原审原告李良与原审被告吴世福有亲子关系;

三、驳回原审原告李良要求原审被告吴世福给予经济帮助的协商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

一、对本案的证据判断及运用。

二、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责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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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说民法亲子关系鉴定(揭秘民法中百个关于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例)

亲子鉴定如何能判断是否为亲子关系

2010年6月获得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亲子隐私鉴定意见书 来自淘豆网。taodocs。转载请标明出处。

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孩子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办案人员对被告多次进行释法明理,讲明规定和后果,被告才表示了同意。更终,法院依据隐私鉴定中心出具的隐私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孩子证明、健康手册、相关照片等证据,确认被告与孩子为父女关系。

【隐私鉴定】什么是亲子鉴定?什么是DNA亲子鉴定?

来源:广东省隐私厅

发布时间: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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