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更紧密的亲子关系(培养亲子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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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更紧密的亲子关系(培养亲子关系的方法)

浅谈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

王黔航

贵州人文学院旅游系

05

: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

1

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

人际关系的行为

主体是个人;

2)

公共关系的对象是公众,人际关系的对象是私人关系;

3)

公共关系是经

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人际关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4

)公共关系是组织的管理职能,

人际关

系是个人的交际技巧;

(5)

公共关系是纯粹的利益关系,

人际关系则不然。

关键字

公共关系,

人际关系

区别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ublic

Relation

and

Relationships

(1)the action subject of Public Relation is organization,the action subject of

Relationships is individual

(2

the target of Public Relation is the public

the

target of Relationships is personal relations;

3

Public Relation is the result

of

high

development

of

economy,but

Relationships

society

of

man

(4)Public

Relation

is

the

management

function

of

Relation

of

organization

Relationships

is

the

social

skill;

Public Relation lay more stress on use of profit transmission

but

Relationships don\'\'t。

Keywords

Public Relation

Relationships

Difference

前言…1

本论…2

一、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概述…2

1

、公共关系的概述…2

2

、人际关系的概述…3

二、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3

参考文献…5

致谢…5

前言

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是本世纪初诞生于世的一项崭新的事业。

又是一门新兴的

综合社会科学,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

公共关系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军事、

文化等各个领域,用以指导各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并以它特有的价值和作用,受到人们

的普遍关注,随着改革开发的逐渐深入,公共关系在我国迅速发展

这必将对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美国公共关系协会的一份报告,

公共关系在

以下方面令社会受益:

1

、公关使社会感受到各组织在社会的愿望和利益。

2

、公关有助于组织和群体达成相互调整,并建立有利于公众的更平稳的关系。

3

公关可以是自由的安全阀门

公关提供相互接纳的手段,

使武断或者强制行动变得不太可

能。

4

、公关是信息传播系统的重要环节

这一系统保证个人有权力知道与他们的生活有关的事

情。

、公关帮助启动组织的社会道德感。

对公共关系的理解变得尤其重要。

然而,

理解公共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区别也就变成了问题的

核心。

下面我将从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定义,

和两者在活动主体、

产生的社会条件、

活动的手段、

关系的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别阐述。

本论

一、

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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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更紧密的亲子关系(培养亲子关系的方法)

内容提要: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为科学鉴定之样本,如此就牵涉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血统真实主义、裁判公正需要等价值权衡下的选择、取舍。参仿国外并立足国情,以子女更佳利益保护为根本,适应协商上的真实发现与裁判公正之需要,对血缘鉴定于具体个案实践中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两方面结合为考量,可以采用强度程度不一、具体方式多样对血缘鉴定对执行以灵活处理。

一、问题之提出

2006年1月,赵某又向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提出协商,请求确认与刘某的亲生父女关系。审理过程中,赵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刘某提供血液或毛发等基因样本,通过DNA亲子鉴定来确认二人的亲子关系,但遭刘某拒绝。一审法院由此作出推定:刘某系赵某的生身父亲,二者存在亲子关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9月,二审法院更终作出如下处理:依赵某所列证据,还不足以适用类推原则—缺乏“推断的基础事实及其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因此不能作出刘某与赵某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同时,由于法院也不能强制采取刘某血样或毛发等基因样本而作血缘鉴定,判决驳回回赵某的协商请求。[1]

在本案的二审法槌落敲之前,就已经引发了民众的议论、广大媒体的关注,以及实务与学界的争鸣。[2]不管是媒体聚焦,还是学者己见各抒,其焦点莫过是对“法院能否以强制方式执行亲子鉴定”的追问—在亲子关系协商中,是否都必需以科学的血缘鉴定为定论依据?如为必需,又当如何进行?尤其是在相关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状下,法院能否以直接的物理性强制方式进行鉴定?如非为必需,法院又在怎样的情况下以推定判处?为求问题答案,查阅我国相关立法及隐私解释,并援引国外相关法条与实务案例为参考,惟略有心得以佐他人参考。[page]

二、立法的空白与现实的渴求

三、域外考察与资鉴的可行性

立法与现实的落差、理论与实践的错位,要求我们审视国内之现状、环顾域外以考察,借以他山之石,而琢己璞玉。

(一)德国

(二)法国

(三)英国

(四)美国

当然,不管何种情形,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血缘鉴定义务,各州基于亲子、法规或隐私协商程序规定可对其处以制裁:懈怠命令或父性裁判(default order or judgment of paternity),即就父子关系存否为缺席裁判,或对不服从检查命令者作出不利益裁判;或判隐私上藐视法庭罪(civilcontempt of court),或科以罚金,甚至拘留。

(五)日本

不管是亲子关系协商属哪一类事件纷争,日本学界通说观点均认为:在现行立法下,不管是“请求认领子女之诉”还是“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等其他任何类型等亲子关系协商事件,为了能够更大限度地获得此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基于协商系属中已经提出的证据材料而能做出一定判断的前提下,可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声请而尽力促成被检证者协助勘验义务的切实履行;如果被检证者无正当理由拒不以协助,法官可以以证明妨碍或违反告知义务而作举证责任置换处理,或作出不利于被检证者的事实推定。[31]

综合上述,我们大致知道了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如何在亲子关系协商中被现实地运用,相关的立法又是作出怎样的规定。通过对德、法、英、美、日这5个国家不同做法的简要考察,再对照、审视前文述及的我国立法空白和隐私实务之现状,至少下述4个方面已成5国共识,也获得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且此4方面内容亦是相互因应,旨在尽可能圆满地解决亲子关系纷争。而这些已然发挥着现实的功用的做法自当对我国解决此类特殊性纷争事件的有益资鉴:

(一)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的性质为一般性公法义务

(二)拒绝履行血缘鉴定义务的正当理由

在亲子关系协商上,纵令当事人负有血缘鉴定的一般义务,但是,如果被鉴定者持有拒绝为血缘鉴定的正当理由,自无需履行此种义务。怎样的理由才称得上是拒绝血缘鉴定的正当性理由?上述对5国做法的立法讨论,虽然并非每个国家的立法都对何谓正当理由的具体形式作出了相关的明确规定,但结合其隐私实务的具体作法,下列3种情状下可拒绝血缘鉴定。这已经为各国所认可{5}66 -67:1、血缘鉴定有害于当事人健康的;2、即使进行血缘鉴定仍无助于血统示明的;3、血缘鉴定并无期待可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血缘鉴定的后果

2间接强制 虽不能实行直接强制执行,但也不排除以间接强制的方式进行血缘鉴定,并以此作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务所认可、采行。当事人无正当理拒绝履行血缘鉴定指令的,法官虽然不能对其身体施行以直接强制,但可因其拟定一定的事实为真实(事实上的推论)而推定父性成立或不成立,或以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对其不利裁判,或科以隐私上的藐视法庭罪等方式以取得间接的强制执行的效果。间接强制通常先于直接强制进行,典型者如德国: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为血缘鉴定的不当拒绝者施以拘提等直接强制措施之前,法官先以职权命令其负担因拒绝而发生的费用,若未能及时追缴,则裁处拘留;如果仍拒履行血缘鉴定之义务,法官可以对之进行拘提,并进行物理性的直接强制而进行血缘鉴定。

此外,也有少数国家对间接强制都持消极态度,日本就是一例。和国内一样,日本有着悠久的父权统治历史文化背景,本该依循血统至上原则而行强制血缘鉴定,但日本于立法旨趣中的相关规定却恰恰适反:不仅排斥间接强制,更不可能以直接强制,即便就是当事人的无理由拒绝,也不得以此作为直接或间接执行血缘鉴定藉由;当事人不当拒绝的表现,可作为全辩论意旨提供给法官在事实认定中作为参考。[33]

(四)血缘鉴定中的法官权能

自血缘鉴定被援用于隐私协商领域,它就再也不是单纯的生物遗传学问题,而成为了和关涉婚姻与家庭、情感与、个体与社会等诸多元素纠葛于其中的社会问题。也正因为此,对“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是理论研讨的焦点,更是对实务中法官的综合素质、综合能力的考核与挑战—法官必须考量各种价值取向的选择,必须权衡各种不同利益的取舍,必须在现有的法规下,且佐以经验法则方可为“量法而行”的“适法推定”。具体如下述:[page]

,价值取向 前述5国的立法法意和实务做法都多倾向于认为:进行科学的血缘鉴定,应视“斟酌发现真实、促进协商、维持法的稳定性、维护当事人间公平等协商法上的基本要求,以及所应适用法规范之旨趣、目的等实体法上价值判断予以决定。即比较衡量、斟酌实体法与协商法上之各种因素而综合判断之。”{16}166-167即是说,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并无僵化、固定的适用标准,而是应该根据亲子关系协商的不同类型,灵活地结合相对的、个别的认证方法,并采用相应的证明力衡量(价值综合衡量)标准而做出个案的具体判定。

第二,利益权衡 亲子关系协商事件具有浓郁的公益特质,与一般隐私协商所争执的财产关系的争讼相比较,其裁判对象的性质自是迥然各异。即便是继承、抚养等表现为经济利益纷争的事件,也因其内含的血缘伦常、人情世故而有显著不同。亲子关系协商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由此而定的亲子关系对保持社会身份关系的安定、维护社会人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进行利益权衡和价值取舍呢?如果因此鉴定获得的公益高于接受鉴定而致个人权益损害,则以利益大者为选择对象;但是,通常还是认可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多倾向于保护公益。

综上所述,有关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与亲子关系事件的浓郁公益性特质,在鉴定保障、维护家庭生活与社会人伦秩序得的安定休戚相关;在鉴定时需要虑及—亲子关系协商所涉确为私人深度隐私地域,自不能避免因进行血缘鉴定披露其不为外人所知的隐私而遭受人格权的剥离,以及可能损及当事人隐私权依附的经济权益;但贯彻子女更佳利益保护原则是“裁定执行血缘鉴定”的更为根本,也是更终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无论是法官依职权或基于当事人申请而为血缘鉴定,也无论是适用直接强制执行亦或采行承担各类后果“间接强制”,法官作出是否为强制执行的裁定,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强制或当事人将承担后果,都需要法官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立足协商上真实发现与裁判公正等要求,比较权衡各种价值与利益,斟酌血缘鉴定之必要性与重要性,以及斟酌是否有以其他证据取代血缘鉴定的可能性等各种因素然后再慎重判定。

注释:

[2]重庆电视台法制频道、法制日报等媒体都组织了权威专家进行点评并作以专门的报道。具体可参见:。 legaldai-ly。 。 cn,法制日报·周末,2009年7月23日第11版,2009年8月24日访问。

[5]其中,广东省之数量为全国(。dnachina。org);而深圳又是级数量之更,自2002年起,其亲子鉴定数量平均每年以30%-50%的速度增长(。 120yes。 /html) 。

[6]参考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实务中我国就亲子关系之隐私协商案件可分成两类:其一,婚生子否认之诉,一般多由婚姻之夫方提起,也有少数的由妻方提起;其二,请求认领之诉,具体可分为生母诉请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诉请生父认领,以及少量的前夫提起的要求认领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以人民法院报 (2001年3月29日至2009年6月9日出版的各期报纸)登载之典型亲子关系协商案件共计29件。

[7]德国法上,此类亲子关系协商称之为\"撤销父亲身份\"的\"撤销之诉\",可由享有婚姻中的父亲身份之男子提请,以婚姻中的妻子和子女为被告;或由生母以子女和婚姻中的丈夫为被告而提请协商。同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否认婚生子之诉的当事人列位。

[11]如本文援引的赵女案,赵女若声请法院对赵父作亲子鉴定,赵父可以先前生效判决-原告不是其亲生子女-亲子关系不存在已确定为正当理由拒绝该亲子鉴定。

[16]法国法典第16-11、16-12条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并依\"照更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后颁布的法令规定的条件得到认可的人,才有资格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隐私程序中,该人还应当是隐私鉴定名册上登记之人,\"(罗结珍,译。法国法典(上)。北京:出版社,2005:79 -80、)。令人乍舌的是:在我国大陆地区,此类亲子鉴定的广告随处可见,几乎成了各大小的创收项目之一。

[23]其实,除了血型或遗传基因鉴定外,美国很多州以机率测算为父性推定,如明尼苏达州法规§ 257.62明确规定:(1)法院基于当事人的声请,应要求子、生母或被诉之父接受血型或遗传基因鉴定。(2)由美国血液银行协会承认之鉴定机构所作之血型或遗传基因之鉴定,结果显示肯定机率在99%以上者即则据此推定为父性。

[29]有关法定婚生子推定的规定,可参见日本民法第772条的相关规定。[page]

[32]按照人民法院隐私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法发[2001]23)第2条规定:隐私鉴定,是指在协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协商参与人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33]这里强调的是日本立法的法意表述,与文章前述论及的下级法院以事实推定,或举证责任置换等方式为\"间接强制\"的审判实务中的事实并不矛盾。

【参考文献】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1篇

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亲子鉴定在国内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

亲子鉴定要注意什么在确认亲子关系协商或离婚协商中,有关亲子关系处理问题亲子关系协商是身份关系协商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协商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关键性证据。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从技术手段方面来讲,目前被广泛采用的DNA鉴定技术,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几乎达到100%,在协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协商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更佳利益构成必要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出处理。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隐私保护的首位。

(来源:文章屋网 )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协商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更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一、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涵义、性质、内容及范围

由于勘验与书证都属于物的证据方法,仅在具体调查方法上存有差异,故除特有规则之外,勘验多准用关于书证的规范,勘验协力义务自然也不例外。基于对文书持有人所有权及处分自由的尊重,旧时各国或地区的隐私协商立法均对当事人的文书提出义务予以限定,但这种以契约型纠纷为基础的规则难以适应以侵权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型纠纷。为了消除证据偏在给举证人带来的不利益,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协商武器的实质平等,自上世纪末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纷纷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现多将其设定为一般性义务。而对于勘验来说,勘验物虽然也涉及所有权,但由于它仅以勘验标的物的性质、状态为内容而不关涉人的思想状态或精神生活,从而即使在文书提出义务仅为限定性义务的旧法时代,勘验协力义务的范围亦较文书提出义务更为广泛而属于公法上的一般性义务。[4]142就亲子关系协商而言,基于公益及保护子女的要求,被检人协力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应高于一般勘验协力义务。但由于亲子关系协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应当尽力探知事实真相;并且在有些情形下,如本文部分所述,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不宜得到解明。从这个角度言之,被检人的协力义务又相对较轻。

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证明妨碍

(二)事案解明义务

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后果并非单一,而是委诸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具体可根据义务违反的程度及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为主张之真实性的盖然性高低而定。若存在重大义务违反,原则上可以考虑转换证明责任;若仅属于轻微义务违反,则可纳入证明评价范畴;至于其他情形,则应分别情形,或者以“可反驳的真实推定”作为重生之贼行天下处罚效果,或者在证明责任转换与证明评价之间进行评估和选择。[8]163-164

三、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科处

(一)实体面的利益衡量

在亲子关系协商中,亲子关系的解明受制于两大关键因素,一是生物学上的亲子血缘关系是否能够得到确定,二是真实发现以外的利益的保护。前者涉及的是,能否有效地利用科学鉴定技术证明生物学上的亲子武动乾坤血缘关系。由于现代dna技术的盖然性已几近百分之百,从而问题一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追求血统真实出发,若是鉴定与协商争点具有关联性、重要性及有效性时,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但若是过分执着于血统真实主义,追求亲子关系与事实亲子关系的完全一致,则不仅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dna检测揭示了受检人的诸多个体资讯)和子女利益之虞(注:比如,子已由上的父亲抚养多年,且二人已发展出良好的感情并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则即使子的生物学上的父亲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但这时进行亲子鉴定就很可能有害于子。在这方面,法国法运用“身份占用”和“时效”两项制度有效地调和了身份关系的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矛盾。参见邓学仁:迈入新世纪之亲属法,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7月第62期,第78-80页。),也使国家负担过重。从而在尊重血统真实的前提下,亦应当考虑子女利益、被检人身体的完整性、个人资讯的保护以及身份关系安定性的维护。因此,在合目的性上,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本着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原则,以必要性(必要且不可或缺)为限,如法官可以经由其他间接证据获得心证,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具体的手段上,应贯彻比例原则,要以达成解明亲子关系这一目的的“必要且更小”的限度为界限,也即对于被检人的侵害应当尽可能的小,比如以毛发作为检材足敷使用时就不应抽血进行鉴定。

(二)程序面的考量

此外,由其公益性所决定,亲子关系协商的证明标准应当较财产型隐私协商的更高,但过高的证明标准会限制其他证据方法的使用,导致协商过分倚赖亲子鉴定,使其沦为法定证据。因此,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对于亲子鉴定证据功能的充分发挥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个案的千差万别,难以对亲子关系协商的证明标准作划一的规定,只能委诸法官综合比较衡量实体法和协商法上的各种因素而为个别的决定。

四、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及对不当拒绝的制裁

(一)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正当事由

(二)对不当拒绝亲子鉴定的制裁

若被检人拒不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就是否可以强制其履行以及其后果如何,理论和实务均存在一些争议,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方式,前者是对被检人的身体直接施行强制以迫使其履行协力义务的制裁方式,后者则否。

1.直接强制

2.间接强制

不过,日本法的规定颇具特色,对于拒绝履行亲子鉴定协力义务者既不采直接强制亦不采间接强制。根据日本2003年制定的新人事协商法,包括亲子关系协商在内的人事协商采行职权探知主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从勘验忍受或勘验物提出命令而拟制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真实,而是仅得将其作为全辩论意旨,根据自由心证进行处理。但日本的审判实务并未遵照上述立法,如在请求认领子女协商中,若被检人不予配合,而法官又难以形成确实的心证,法官通常会做出不利于被检人的事实推定。但推定不能适用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16]

五、对解释(三)第2条的评析

,适用条件不够明确。首先,该条对亲子关系协商的公益性考虑得不够,由于亲子关系协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在一方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应当先行恪尽职权调查的职责,而不可直接进行事实推定。其次,没有规定当事人得在一定情形下拒绝亲子鉴定,不无漠视血统真实之外的价值之嫌。至于该条中的“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其意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提不出任何证据以反驳对方且拒绝亲子鉴定,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这时法官得形成对方当事人主张成立的心证,而非对拒绝鉴定事由的规定。再次,法官何时可以进行事实推定,该条仅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进行了规制,即请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既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又拒绝亲子鉴定,而没有考虑其他的因素。根据前文阐述,为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还应当综合考虑妨碍行为人的可归责程度、亲子鉴定对于协商的重要性、协商当事人和子女的个人意愿等因素。

第二,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的缺失。对受事实推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考虑不周,没有规定推定之前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并赋予该方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机会。

此外,我国隐私实体制度的不完善也可能影响该条功能的发挥。在这方面较为突出的当属婚生推定制度。试举一例,一男子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方式获得离婚判决,并嗣后再婚,此间其前妻在娘家待产、生产、抚养幼子。某日,该妇女突然获知自己已“被离婚”且其子与前夫的父子关系不被前夫承认,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父子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法官决定进行亲子鉴定之际,该妇女却死活不同意,其认为孩子是婚生子,做亲子鉴定是多此一举,既抽血伤害孩子,也有辱自己。这时法官如迳行以该妇女拒绝亲子鉴定而推定父子关系不成立,显属不合理。由于缺乏婚生推定制度,我国没有对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与确认之诉予以区分。而在其他法域,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以上的亲子关系的成立为前提,而成立亲子关系的主要途径就是婚生推定。通说认为,能够作为确认之诉协商标的的一般只能是关系,并且即使是上的亲子关系要作为确认之诉的协商标的,也必须有确认利益存在,即在与被告的关系上,原告的地位正处于不安状态,如果仅是作为解决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而有确定必要的,并不足以构成确认利益。[12]210因此,就所举案例而言,该妇女无需也不能提起父子关系确认之诉,而是可以直接要求其前夫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其前夫不承认父子关系,应当由他提起否认父子关系之诉,并且要达到否认父子关系的目的,他必须首先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婚生推定,而不应直接科令孩子接受亲子鉴定,除非已有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已分居较长时间等显然无法由夫受胎的情形。

注释:

[1]纪宗宜,姚澜.鉴定证据研究[m].北京:国内人民公安出版社,2009.

国内政法出版社,2009.

[3]许士宦,等.父子关系协商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强制———以请求认领子女之诉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中心[m]//.台湾

[4][日]林屋礼二ほか。隐私訴訟法入門(第2版補訂版)[m].东京:有斐閣,2006、

[6]沈冠伶.证明妨碍法理在医疗隐私责任协商之适用[j].台大法学论丛,2009,38(1):168.

[7][日]春日偉知郎。父子関係訴訟にぉける証明問題と鑑定強制(檢証協力義務)[m]//。隐私證拠法論隐私裁判にぉ

ける事案解明東京:商事法務,2009、

[8]姜世明.协商上非负举证责任一造当事人之事案解明义务[m]//.姜世明.举证责任与真实义务.台北:台湾新学林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2006.

[11]王洪.论子女更佳利益原则[j].现代法学,2003、(6):33-34.

[12]邓学仁,等.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

[16]陈飏.亲子关系协商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j].现代法学,2010、(1):92-93.

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1年卷.厦门:厦门出版社,2011.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在我国隐私实践中推定在许多情况下被误用了,因为人们忽视了它的根据。密切结合我国隐私实践,就“推定的根据”之性质、种类和功能;两种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同一案件中两个推定之合理顺序;医疗事故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以及在亲子关系中的推定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规则和方法,对我国隐私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隐私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 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协商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隐私程序法和隐私实体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行政协商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 发展 其他的推定和事实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更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二、“推定的根据”之客观性

推定的根据应该具有客观性。如果推定不具有客观性,就难以服人。本案中,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出台之前,完全可以这一特征做出相应的推定。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是以主产于金华的

七、建筑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

隐私案件种类繁多。有时即便专注 工作者也不知道已经有相关的规范,而求助于所谓似是而非的原则。在如下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8月22日晨6点多钟,南京王府园小区的吴小姐在睡梦中,房顶天花板突然坠落,正砸中她的正规。吴小姐被送往南京鼓 治疗 ,诊断为左眼皮肤裂伤1厘米,内有异物,要缝合;左眼污染严重,有大量碎屑。经过近一小时的清创和手术处理,吴小姐眼部更后被缝了10针[14]。责任该由谁承担?该房屋曾由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2005年3月底装修结束。房东与装修公司之间订有协议,约定质保期为两年。但“翼超”先不承认是施工质量问题,随后又表示可以修复脱落的天花涂,就是不愿意对砸伤房客这一后果承担责任。房东请了一家家装监理公司来现场鉴定,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认定天花涂脱落是施工前期处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14]。但“翼超”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仍不愿承认责任,说天花涂脱落是事实,但致其脱落的可能性有多种,如外力影响的敲打与震动、装修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人为原因等。由于公司方面的人员和房东房先生事发时都不在现场,所以一时难以断定伤者的伤情就是脱落的天花涂所致[14]。

有人认为,该纠纷可以适用推定手段进行认定和解决。理由是:现在天花涂脱落和砸在床上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要推定的是事发时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床上睡觉,以及其所受的伤是否是被空中坠落的重物砸伤,如果完全吻合或有较大可能性,即应予以认定。当然,如果装饰公司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所受的伤与天花涂坠落无关,或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是在其他时间或另外的场所受的伤,则其可据此主张免责[14]。

可见,如果把推定事实的方向弄错了,推定的根据 自然 也会弄错,那样就不可能正确的解决纠纷。

八、在亲子关系推定中须慎用dna技术

所谓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这种推定,有规定的,属于推定的范畴。在规定之前,则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 现代 任何 科学 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和道德的严格约束。只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仅就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谈些看法。

现在,有人把dna鉴定技术估计过高,认为在亲子关系的纠纷中,dna鉴定技术能够决定性的解决问题。如果有关当事人拒绝做dna鉴定,就可以推定他与某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是不正确的、非常有害的观点。下面我来举两个完全相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有人叫“推定的生父”,也有人叫“亲生父亲可以被推定”。

至于推定的根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进一步探索。我认为在本案中,亲子关系的推定之根据完全来自于主审法院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想象。不仅如此,其经验也是比较抽象的。让我们逐一分析。

1.维护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推定的根据之一。有人曾指出血缘关系不能推定。主审法官则认为,“法官首要的是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在本案中,如果我们不按有关证据进行推定,原告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将永远无法证明两者有关系,更后案件结果的走向完全操纵在被告一人手里。”可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

4.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这是推定的根据之四。有人说,“但不排除吴勇的确不是欢欢父亲,但又碍于面子不愿做鉴定的可能啊!这样的判决是否对吴勇不公平?”主审法官说,“如果我不这样判,就意味着通过隐私途径希望获得救济的张庆,在履行了应尽义务后,却无法获得救济;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吴勇,却得到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他认为,吴勇不愿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缘于任何人都有的趋利避害的想法。张庆了自己所能收集的证据,被告林燕也对事实供认不讳。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本案亲子关系的推定中,其推定根据不具有客观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在所谓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的旗之下,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具有强烈的推定欲望。其次,法官从自己所认定正确的社会公众的心理经验出发;无视更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无视该批复赋予吴勇拒绝亲子鉴定的权利,当吴勇行使此项合法权利时,反倒被法官认定为故意逃避责任,推定对其不利。这其实是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再次,法官如果在这里适用隐私协商的法定举证原则,将无法确保公正。从轻一点说,这是糊涂的、有害的认识。其实质就是公然违法。更后,法官一定要获得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而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得到吴勇的配合。“对于公民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在这种陈腐观念支配下,法官不顾一切从事推定。这种推定哪里具有客观性呢?

另一个推定是过错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却断然拒绝提供;(2)推定事实是:吴勇有过错;(3)推定的根据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它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一方。”在本案中吴勇是完全有能力提供基因样本的,这个样本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不利,但他在无充分理由下断然拒绝,完全可以推断对其不利(即他有过错)。

这里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与隐私实体法规则的冲突问题。因此要全面看待,不可以偏概全。这是运用推定的方法论问题。另外,从更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也不能运用推定。依据更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吴勇做亲子鉴定。

因此,无论吴勇是在何种情况下拒绝做亲子鉴定,都不能完全可以推断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如果作出这种推断,就构成隐私协商上的“有错推定”,它是协商中“有罪推定”在隐私推定中的一种反映。

案例2: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官拒绝推定其为孩子的父亲。

试问这种亲子鉴定有什么好处?在这种所谓亲子鉴定中,首先能获得好处的是鉴定机构,它收取鉴定费用。其次是原来的丈夫或父亲,他由此可不再承担任何家庭责任,还会赢得一些人的廉价同情。

九、通过推定界定亲子关系的原则和方法

目前,亲子关系显得比较复杂和困难。亲子关系的鉴定场十分活跃。对于亲子关系,我国目前同时存在事实推定和推定两种状况。更多的是事实推定。一些有识之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推定方式,采取如下原则和方法界定亲子关系。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2)推定事实是:子女之母亲的丈夫为父亲;子女为婚生子女。

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事实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在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2)推定事实是此期间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之父亲。

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先后结婚的男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结婚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生父。

这应该成为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是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另一个是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2)推定事实是: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这体现了保护婴儿以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政策。

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为父母。

这是一个推定。在该推定的结构中,(1)基础事实是:子女系通过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2)推定事实是:孩子之父母是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

2关于“推定的根据”之种类和功能。推定的根据主要有四种,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的广泛性可以做如下排列:、公共政策、隐私解释和经验。推定的根据具有两种功能:指导功能和检验功能。通过检验推定的根据,进而验证推定本身的正确性有多大。尤其在事实推定中,其推定的根据是否确实可靠,更是衡量事实推定本身之正确与否的标志。

3.同一个案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推定;他们之间可能互相矛盾,也可能互不干扰。在互不干扰的情况下,不需要作出特别处理。如果它们之间互相冲突,就需要确立一定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应当遵循如下顺序来推定:先根据,后根据政策,更后根据经验。具体来说,在有的情况下,应当先根据;在没有而有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策;在既无又无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验来推定。

4.有时在同一案件的两个推定中,一个推定的根据是传统的证据规则,另一个推定的根据是现代 体育 事业 发展 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这时需要法官站在 历史 发展的高度看问题,灵活处理。

5.同一案件中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之合理顺序。有时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个并不矛盾的推定。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故无需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不过从推定的根据和协商效率原则来讲,仍要遵循一定的推定顺序。

6.医疗责任事故协商中过错推定的根据。在医疗责任事故协商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作为两种手段。过错推定的前提是: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过错推定是“完不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必然结果。该过错推定的根据是更高法院的隐私解释,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过错推定的根据除了来源于隐私解释之外,更多地来源于隐私实体法的规定。在案件中是否使用过错推定,应该首先查看隐私实体法和隐私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

7、 dna鉴定技术在亲子关系推定中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实际上,现代任何科学技术(不仅仅是指dna鉴定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受到和道德的严格约束。

8.从保护婴幼儿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方针出发,通过立法手段严格限制亲子鉴定技术的滥用。建议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通过推定方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准确地、合理地界定亲子关系。

致谢:必须说明的是,笔者曾经以“推定的根据”这一课题在 国内 政法研究生院、上海 交通 法学院、南京师范法学院等作过演讲。部分老师和学生曾经提出过一些问题,对笔者后来进一步思考本课题以及更终形成本文富有一定的启发,在此深表感谢。

注释:

[1]这不能归纳为社会公共政策,可归纳为一般的社会心理—作者注。

【 参考 文献 】

[1]叶榅平.论证据法上推定的适用[eb/ol].北大信息网,

[2]谢云挺.谁毁了千年名牌[n]。北京青年报, (7)。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4篇

一、涉亲子鉴定隐私案件的类型及特征

(一)案件类型:

隐私实践中,涉及到亲子鉴定的身份确认之诉表现形式繁多,而且不断有新情况出现,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以该类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身份关系为出发点,可分为三种类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该类案件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且子女系婚姻期间出生;男方怀疑或者发现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提起离婚之诉或者在抚养纠纷中,男方提出子女非自己亲生,拒付抚养费。此类案件中,男方申请亲子鉴定多会遭到女方拒绝。

2、因婚外关系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婚前同居关系中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二是因为婚外所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原告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为女方,案由多为抚养费纠纷。

如,甲(男)与乙(女)同在某城打工,未婚同居,后来两人种种原因分手,分手时乙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而后乙另嫁他人,且婚后生育子女,后乙因其他原因离婚,遂以孩子名义甲要求支付抚养费,并提供照片、书信等证明甲与乙曾经有过亲密关系,庭审中甲否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乙申请亲子鉴定,甲认为这将妨碍其现有家庭的和睦和侵犯其人格尊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此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亦有两种,一是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甲乙双方存在同居期间受孕并生育的可能性,此时乙方拒绝配合鉴定则推定乙方与子女具有亲子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及现实不足以使法官作出亲子关系的认证时,因更高法院相关隐私解释对亲子鉴定要求从严掌握,现甲方拒不同意配合鉴定,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亦不能以甲方拒不配合而推定亲子关系。

如,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后因甲出现婚外恋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乙遂提起离婚之诉,请求判令甲作为过错方赔偿乙方损失,但对于甲的婚外情乙没有有力证据,而是提出丙女之子丁是甲的私生子,要求对甲与丁进行亲子鉴定。甲与丙均拒绝。

(二)审理中所呈现的特征

1、案由分布广泛。

2、当事人矛盾激烈,上诉率高。

有关亲子鉴定的身份关系协商案件既涉及到儿童利益问题,许多情形下为单身母亲带着未成年子女生活存在巨大压力,无奈生父要求支付抚养费,或者是情绪激动的男方认为抚养多年的子女非自己亲生,认为自己感情受到巨大伤害,或提出离婚之诉,或提出名誉权侵权之诉。因身份关系的改变影响到双方各自的社会关系结构,故该类案件双方亲属参与较多,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一审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相对较高,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另有部分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详见附图三。

二、处理亲子鉴定问题的困境

目前我国面尚无针对亲子鉴定问题的相关规定,有关此问题的法规基本没有,目前处理涉亲子鉴定案件除了可引用一些、证据规定里面的相关具有宏观指导价值的规定外,另有更高法院的两个批复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在隐私实践中不易操作。而且,因为更高法院的批复不能直接作为判决援引的依据,由此导致适用上的困境。尽管如此,两个批复中确立的一些原则对处理有关亲子鉴定的案件仍有指导意义,因为两个批复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强调对子女利益的优先保护,可以给审判人员以宏观的指引。

(一)更高法院两个批复的规定及适用限制

(二)宏观指导性条款的规定及不足:

除了更高法院两个批复外,在涉及亲子鉴定案件的实际审理中,经常用到的规定有如下几条:(1)第2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更高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3)更高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隐私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实,上述两种判决结果都有其合理性,只是因为对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而遵循了不同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在法官将抽象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隐私的原则和理念起着重要支配作用。指导人们行为的滞后隐私理念会妨碍隐私公正和正义实现。所以,用什么样的隐私理念或者原则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审理,直接决定了处理结果的妥当性。

三、\"子女更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作为权利协调的一般原则,利益衡量是指当所确认的利 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它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适用方法。法官运用这种方法审理案件,在案情事实查清后,一般是不急于去翻阅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适用的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就是实质判断加上依据。利益衡量是协商过程的必然环节,协商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通过隐私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利益衡量的思维方式贯穿始终。而且,鉴于个案情况的错综复杂,现有的规则往往无法应对个案的特殊情况,因此利益衡量更加彰显出其对于审判的必要性。正如天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天下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利益衡量的普适性。运用利益衡量思维的法官不仅仅是被动适用,更是立法者的助手,在适用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明白立法者的意图,并通过个案的审理,赋予立法者的意图以鲜活的生命力。\"这种通过审判案件贯彻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立法者想要但没能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配原则进行明确化的过程。\"

(二)涉亲子鉴定案件中子女利益的考量:

(三)子女更佳利益原则在中的体现:

我国没有直接引用\"子女更佳利益原则\",但在第2条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优先保护儿童利益原则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特别考虑的一个因素。现实中,导致父亲与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因为女方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而生育了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但也有很多情况下,女方可能是因为一时的过错或者根本没有过错(如因为婚前遭遇而怀孕),并非真正的想背叛家庭。人们对鉴定结果的关注,更多的是对配偶\"清白\"的关注。亲子鉴定的结果,虽然可以证明孩子与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但显然不能由此断定一个人的忠贞。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而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

(四)利益衡量方法的具体运用:

四、隐私协商当事人主义的适用

(一)坚持当事人主义法则为原则

(二)当事人主义法则的例外:

五、隐私协商推定规则的合理适用

(一)案件悬疑状况时推定规则的特殊价值:

(二)涉亲子鉴定案件中推定规则的适用情形:

推定规则在涉及到亲子鉴定的案件中可以合理适用,主要有两种情况:

亲子关系证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人权;亲属;拒证权

维护伦理还是捍卫,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所激烈争论的焦点,同时也是当前我国界所要面对的一个难点。如只维护伦理,可能会违背;如仅捍卫,也可能亵渎了伦理。所谓亲属拒证权,是指规定如有人违法犯罪,其亲属在上依法可豁免告发、作证的义务;不检举不作证不构成违法犯罪,可被免予处罚;积极地一定程度上还有互相保护的权利。

一、设立亲属拒证权的价值分析

(一)符合人权保护发展潮流,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血缘关系是人类间更为牢固的一种带生物性的社会关系。这种无可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使人类之爱首先必然体现为亲属之爱、血缘之爱。经历过的人,回想一下那时夫妻互相揭发、父子互相批判的场面,那种家庭变成地狱的场景,多么令人不寒而栗。因为强制亲属之间互相告发,不但违背人性,而且更重要的是以伦理亲情维系的家庭关系网络遭到破坏,而家庭关系网络一旦破坏,也就意味着以家庭为基础的国家关系网络更终也被破坏。美国著名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说过:“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种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1]对价值的选择过程说到底就是人类理性对利益的权衡过程,牺牲较小的、个别的利益乃是为了促使更重大的、基本的利益。

在诸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又被称为“证据之王”,因为它能以直接或间接感知涉案事情过程的当事人的描述和回忆再现事情的全部或部分,是隐私机关查证涉案事实的更有力证据。所以,古今中外的隐私机关莫不重视证人证言,尤其是在协商中,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而重口供、轻调查的思想也至今不绝,“亲亲相隐”原则的缺失,导致难以取证现象比比皆是。

(二)符合协商经济效益原则,节约隐私资源

有的学者就“证人与当事人的亲友关系是否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这一问题向法官作过调查,认为“有的情况下会影响”的占67%;认为“肯定会影响的”占31%;认为不会影响的仅占2%。表明绝大部分法官认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会影响证言的证明力。[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法官认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是隐私机关在进行对有关证人的传唤时所要完成的一系列程序却是不可少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隐私资源都是在无形之中被浪费了。若是设立了亲属拒证权,那么这一部分的证人就可以免于作证义务,有限的隐私资源也可以得到更优化的配置。

(三)符合证据制度的科学规律,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构建

(一)亲属范围的界定

关于限定亲属拒证权的范围,由于我国当前的家庭已经脱离了传统社会的大家庭模式,近亲属的范围基本上以父母,兄弟姊妹为限,故将“近亲属”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国内人的伦理观念,这个范围是大多数人比较容易接受的。

(二)亲属拒证权的使用规则

1、实体法方面

实体法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亲属拒证权立法时可以考虑才用概括式立法,既通过限制容隐权的行使来规定容隐行为的范围,没有做出限制的其他一切行为可以容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时不得拒绝作证。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形式案件中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维护社会利益时,拒证权应让位于国家利益。

2、程序法方面

一部良好的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做保障,那么其执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保障亲属拒证权的实现,我构想了以下程序。

(1)主张拒证权的协商阶段。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时间无疑是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因此,证人必须在这两个阶段主张自己的拒证权。

(2)告知程序。新的规定被大众接受肯定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如果证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规定等于一纸空文。所以在侦查阶段,隐私机关的调查人员应当告知亲属证人有行使拒证权的权利,在审判阶段,法庭也应当告知亲属证人有权行使拒证权,这样来确保亲属证人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

(3)救济程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设立亲属拒证权的同时,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保证证人在此项权利没有依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①申请复议:当申请人不服隐私机关作出的不享有拒证权的决定时,可向作出该决定的隐私机关申请复议一次;②控告权:如果隐私机关否决公民拒证权的程序明显违法,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了证人的拒证权,证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③上诉、申诉权:如果证人请求拒证权被隐私机关驳回,申请复议后再次被驳回而被强制作证时,案件被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进行申诉,以证人享有亲属拒证权为由要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达到保护亲属拒证权的目的。

从空白到填补这一空白,必须有一个渐进的高速适应过程,规定亲属拒证权制度要尽量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负面影响。因此,对亲属拒证权人的范围、拒证涉及的犯罪种类的范围、拒证行为的具体内容等都应当由明确列出。协商过程追求的目标是多元化的。通过协商不但要查明真相,惩罚犯罪,解决纠纷,在协商的过程中也要保护人权,保护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以及国家稳定。正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的宏观考虑,因此,在协商过程中设立亲属拒证权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2]汪启和、游俊峰:我可以不证明我的亲属有罪吗,西北民族学报,2004年第3期,第90页。

婚恋一波三折

此后,赵强每天都观看倪雯的直播、刷礼物。半个月后,赵强邀请倪雯到嘉兴游玩,两人在线下见了面。赵强表示很喜欢倪雯,要确立恋爱关系,倪雯同意了。

赵强追上了已出门的倪雯,劝慰说:“你跟我恋爱,不要介意家里的态度。”他再三表示会说服父母,非倪雯不娶。赵强将她安顿在嘉兴酒店。

但是,三个月过去了,赵强父母的态度没有任何改变。倪雯决定离开嘉兴,回湖北继续发展主播事业,赵强不同意,说:“我们先举行婚礼,然后再补领结婚证。”倪雯只好答应。

2020年1月,倪雯回老家探亲,赵强没有同行。倪雯本打算过完春节返回,哪知,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把倪雯堵在了建始县。倪雯闲在家里比较郁闷,重新上麦做主播。赵强看见后大发雷霆,说:你现在已经是有“丈夫”的人了,还抛头露面丢人现眼。倪雯不服气,回怼道:“我靠才艺挣点零花钱,丢什么脸啦?搞的你是豪门公子似的。”两人隔空大吵了一场。此后,他们微信聊天,经常话不投机。

确认亲子关系

倪雯的性格大大咧咧,对月事不正常并没有在意。直到怀孕三个多月时,因经常发生呕吐,才有所察觉。她和赵强正在赌气,就没有及时告知怀孕的消息。等到4月下旬,疫情缓解,建始县出行方便了,倪雯动身赶赴嘉兴,她想给赵强意外的惊喜,在微信上也只字未提怀孕的事。

然而,到了嘉兴后,赵强声称在外地出差,让倪雯先在出租屋住下来。倪雯觉察赵强的态度冷淡,遂在微信上告知:“我怀了你的孩子!”赵强很快作出反应:“不可能,我们采取避孕措施的。你老家‘粉丝’播的种,不要讹到我身上。”倪雯气极,对赵强说:“我现在的身孕已有5个月,你掰手指算算,不是你的是谁的?”好话说尽,赵强仍不认账,也没有到出租屋去看望。

倪雯回到了建始县。2020年9月25日,她在保健诞下女婴,并为女儿取名“倪菲菲”。

一个月后,倪雯抱着女儿来到嘉兴赵家门上,正要按门铃,赵强挽着一个衣着时尚的女子出来了。“是你,来干什么?”赵强满脸愠怒。倪雯要把襁褓中的菲菲递上,竟被他用力推开,菲菲发出清亮的啼哭,赵母也出了门,倪雯说这是她与赵强共同的孩子,赵母冷漠地说:“我儿子从未跟你在一起,哪来的孩子。”

儿童利益更大化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原则。这是“儿童利益更大化”原则在适用中的具体体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法典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千零六十七条也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参照适用法典千零八十四条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结合菲菲目前尚不满一周岁,故确定由原告倪雯抚养。

点评:

非婚生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平等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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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更紧密的亲子关系(培养亲子关系的方法)

导语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是我国部以“典”命名的,以“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保护,被誉为公民“隐私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立法历程

(一)的出台

(二)的前身

未出台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隐私单行,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的出台,是将以上隐私单行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感谢这些“隐私单行”对法典出台的贡献。

(三)的组成

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实施后,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修订亮点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隐私行为能力人,实施隐私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隐私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隐私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隐私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百一十一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隐私责任。因保护他人隐私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隐私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隐私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隐私责任。(百八十四条)

7、协商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三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协商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更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规定完全隐私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隐私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隐私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千零二十五条、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千零三十二条、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千零三十四条至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千零九十八条项)

2、收养有漏洞,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规定了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径。针对离婚协商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协商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6、离婚负债多,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将现行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千一百三十六、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告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告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千一百三十五、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千一百七十六条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千二百一十九条、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千二百三十二条、千二百三十四条、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主要内容

编 总则

1、包括哪些内容?

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的实施时间?

4、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隐私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隐私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国内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总则是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隐私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5、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第4条规定,隐私主体在隐私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指隐私主体在从事隐私活动时,相互之间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隐私关系的逻辑起点。

6、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第5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隐私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隐私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隐私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隐私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后果。

7、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第6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隐私责任。

8、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第7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所有隐私主体在从事任何隐私活动,包括行使隐私权利、履行隐私义务、承担隐私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更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9、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第8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不得违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隐私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隐私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10、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第9条规定,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11、自然人享有哪些隐私权利?

1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隐私权利的协商时效期间为几年?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隐私主体从事隐私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 为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为依法设立、保护和变更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相应的自然资源隐私权利提供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要素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提供了保障。同时,也 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准则,对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强调私权保障,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策和场的边界,更大程度地激发场主体的活力。有专家提出,在用益物权编中确认了场主体的地位,促使我们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哪些行政行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哪些行政行为又是站在场监管者的角度去维护用益物权。

第二编 物权

1、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隐私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协商等途径解决。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联系。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第275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7、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是什么?

10、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根据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拓展: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丰富用益物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并写入;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土地经营权。

1、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根据第463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隐私关系。在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通过交易商品或者服务,在彼此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关系是场经济更基本的关系。

2、中的合同有哪些?

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根据改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7、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8、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0、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效力?

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第58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14、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1、什么是技术合同?

22、什么是保管合同?

根据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什么是仓储合同?

根据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4、什么是委托合同?

25、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6、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编    人格权

1、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2、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隐私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隐私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第1033条规定,除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哪些信息属于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7、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隐私关系?

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隐私关系。

2、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编    继   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3、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4、怎样办理公告遗嘱?

5、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隐私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绿色原则纳入,将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进一步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处的社会共识。

四、典型案例

1、什么是隐私权利能力?

案例:小红今年6岁,爸爸不幸意外死亡。妈妈、爷爷、奶奶都有份继承财产,但是小红是未成年人,她可以继承财产吗?妈妈还怀着身孕,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隐私权利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获取隐私权利的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隐私权利能力,依法享有隐私权利,承担隐私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红虽然未成年没有“隐私行为能力”,但她和爷爷、奶奶、妈妈一样具有获取父亲遗产的资格。

关于胎儿,还有例外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隐私权利能力”,这属特殊规定,较原则规定优先适用。所以,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妈妈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的资格。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发现是死体有没有继承权?第十六条又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隐私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在腹中存活时不具有继承权,给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还是爸爸的遗产,胎儿出生是死胎的,预留的继承份额要被爷爷、奶奶、妈妈、小红再分割;如果出生时是活的,那婴儿就具有继承权;如果出生后能独立呼吸再死亡的,也有继承权,就能继承爸爸的遗产,把爸爸的遗产变成他的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妈妈一个了。

2、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李老太已经85岁了,老伴去年死亡,儿女全部定居国外,李老太不愿意出国,儿女也不能回国照顾,李老太觉得侄儿养自己挺好的,想请侄儿监护自己,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具有完全隐私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这是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协商,征得侄儿、儿女们同意,然后写个书面协议就可以了。

3、宣告自然人失踪的作用

案例:小王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手艺地道,客似云来,生意好得不得了。小王有两个孩子,妻子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有一天,小王突然不见了,妻子急得赶快报警并印发大量的寻人启事寻找。两年多了,小王还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小王在银行有存款,可是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就需要宣告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可见,宣告小王失踪后,小王的妻子就可以代管小王财产。

4、自然人的人格权

案例:小丽和小李是好朋友,有一段时间,小丽遇到一点事情急用钱,求助于小李。小李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两万元钱全部借给了小丽,小丽出具了借条,约定度过这个难关就还钱。几年过去了,小丽早就度过了难关,但是一直找各种借口不还小李的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小李被逼无奈,把小丽到家里关起来,逼小丽妈妈还钱。小李做得对吗?

债权人小李有讨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讨债的方法要合法,不能采用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债权是财产权,而非法拘禁涉及人身权。在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重要,所以,小李明显侵犯了小丽的人身权利。债权债务关系通常用民法调整,而非法拘禁用刑法追究。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分两类,一是人格权,二是身份权。

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规定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人所以是人而不是奴隶或物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是拥有“做人”(隐私主体)的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要把人当人看。

人格权的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有人身就有这项权利。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百一十条款中作了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小李和小王互相看不顺眼,某一日各邀约了两帮人进行互殴,结果其中的王一被打死、杨三被砍断了腿、花二被打成了内伤,呕血不止。造成这个结果,双方都肯定要被追究责任,但同时也涉及了隐私赔偿问题,请问王一、杨三、花二各被侵犯了什么隐私权利?

干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千零四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而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因此,本例中,王一被侵犯了生命权,杨三被侵犯了身体权,花二被侵犯了健康权。

6、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王七是村里的养鸡小能手,他饲养的跑山鸡远近闻名。这天,城里某大酒主动上门联系王七,说用王七养的鸡制作的辣子鸡特别美味,回头客颇多,希望王七扩大规模养殖,长期稳定供货,并就此意签订了意向书。王七非常高兴,招募了几个工人,购买了大量鸡苗以及配套的器具、药品、饲料,同时扩建了鸡舍。一切已准备就绪,酒突然变卦了,说某户养鸡场的鸡更好更便宜,不再需要王七的鸡。王七是不是就是空欢喜一场呢?当初的意向书是否有效?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预约合同虽然是为订立合同而订的合同,但也是一种合同。现在酒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王七的损失(至少为了扩大规模付出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7、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案例:李三是个多疑的人,因为女儿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在家里经常和妻子吵架,更进一步向妻子提出作亲子鉴定。妻子痛苦不堪,死活不肯。李三应该怎么办?

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是否成立亲子关系,做个DNA鉴定就知道,但难就难在当事人拒绝作鉴定;而且一旦异议成立,人身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这些问题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需通过协商解决。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作了仔细的规定。

所以,陈三是在尽义务。

五、应急管理局贯彻实施的工作提示

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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